(2025)豫0102刑更5号
内容:罪犯郑志华,男,1983年9月24日出生于河南省郑州市,公民身份号码4101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华佗路烟草家属院,户籍地郑州市中原区航海西路办事处郑湾村181号。曾因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4年12月24日被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于2016年4月22 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3年6 月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中原分局刑事拘留,郑州市第三看守所以郑志华患病为由暂不予收押;因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3年6月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中原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24年4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院于2024年7月26日作出(2024)豫0102刑初234号刑事判决,认定郑志华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判决生效后,2025年2月25日,郑志华以其患有慢性乙型病毒性肝炎、2型糖尿病需要长期住院治疗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2025年3月28日,郑州市第三人民医院刑事诉讼医学鉴定委员会作出郑三院刑医鉴定2025034号病情诊断书,鉴定意见:郑志华目前临床诊断:1.慢性乙型病毒性肝炎(具有传染性);2.2型糖尿病。本院于2025年4月8日予以立案受理。
现将受理罪犯郑志华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予以公示,请社会予以监督。公示期限为3日,公示时间:2025年4月9日至2025年4月11日。公示期间,如对公示罪犯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有异议,可于公示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出投诉意见。投诉意见提出方式为:(一)将书面投诉意见在公示期满前邮寄至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郑州市中原区煤仓街4号中原区人民法院南办公区)刑事审判庭209房间,电话0371-67519269,邮编450000;投诉材料需附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电话,便于法院查证。(二)公示期间携带身份证直接来法院向本院刑事审判庭反映。(三)公示期间情况紧急不能邮寄书面投诉意见或来院反映的,可先打电话0371-67519269进行反映,但需打电话后3日内向本院邮寄相应的书面材料或来院说明情况。
投诉人应如实反映与案件审理有关的情况,并提供证据或线索;不得捏造事实、伪造证据等进行诬告陷害,否则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