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豫0102刑更4号
内容:罪犯赵红伟,男,1966年10月19日出生于河南省郑州市,公民身份证号码4101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郑州市中原区绿东村1号院9号楼15号,现住址同上。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2月8日被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于2015年1月24日特赦释放;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1月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2019年12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3年11月2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中原分局行政拘留三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3年12月1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中原分局监视居住;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4年3月7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中原分局执行逮捕,因患有疾病,郑州市第三看守所不予收押,次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院于2024年3月7日作出(2024)豫0102刑初116号刑事判决,认定赵红伟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2,000元。
判决生效后,2025年1月22日,赵红伟以其患有甲状腺恶性肿瘤、高血压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2024年12月6日,郑州大学附属郑州中心医院出具诊断证明书,诊断意见:甲状腺恶性肿瘤,处理意见:继续内分泌治疗1月后复查甲功+蛋白。2024年12月7日,郑州大学附属郑州中心医院出具诊断证明书,诊断意见:高血压亚急症,动脉粥样硬化,处理意见:建议住院治疗。本院于2025年3月12日予以立案受理。
现将受理罪犯赵红伟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予以公示,请社会予以监督。公示期限为3日,公示时间:2025年3月13日至2025年3月15日。公示期间,如对公示罪犯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有异议,可于公示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出投诉意见。投诉意见提出方式为:(一)将书面投诉意见在公示期满前邮寄至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郑州市中原区煤仓街4号中原区人民法院南办公区)刑事审判庭206房间,电话0371-67519139,邮编450000;投诉材料需附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电话,便于法院查证。(二)公示期间携带身份证直接来法院向本院刑事审判庭反映。(三)公示期间情况紧急不能邮寄书面投诉意见或来院反映的,可先打电话0371-67519139进行反映,但需打电话后3日内向本院邮寄相应的书面材料或来院说明情况。
投诉人应如实反映与案件审理有关的情况,并提供证据或线索;不得捏造事实、伪造证据等进行诬告陷害,否则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