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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口无灯驾车须谨慎 车速过高撞人惹纠纷

  发布时间:2009-06-30 14:41:23


    驾驶机动车行驶至无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时,应该减速避让行人,这既是出于对他人及自己生命安全的负责,也是作为机动车驾驶人所应具备的基本常识。中原区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发生于无交通信号灯路口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2007年9月17日12时30分许,被告卫某驾驶面包车沿协作路由东向西行驶时,与原告袁某驾驶电动车沿前进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前进路与协作路交叉路口处时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受伤。该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卫某驾驶机动车通过无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未减速慢行,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应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袁某无责任。原告因赔偿问题起诉至中原区法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被告愿意赔偿原告相应损失。

    法官提醒:无规矩不成方圆,交通信号灯对于道路交通来说,正如规和矩,它指引着车辆如何井然有序的行驶,有效的避免了不必要的拥堵。然而,由于各种原因,并非在所有的路口都设置有交通信号灯,在这样的情况下,更需要人们遵循日常的驾驶规范——行至路口减速慢行。这能使驾驶人在遇到紧急情况时,有足够的反应时间,以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事故的发生。这既是对生命的尊重,也是遵守交通法规的基本要求。

责任编辑:大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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