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豫0102刑更29号
罪犯杨市委,男,1990年2月3日出生于河南省太康县,公民身份证号码4127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河南省太康县朱口镇大杨庄行政村大杨庄207号。曾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0年1月22日被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3年8月3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中原分局刑事拘留,因郑州市第三看守所以杨市委患有疾病(乙肝)不予收押,于次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中原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4年5月23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后于同日由郑州市公安局中原分局执行逮捕,因郑州市第三看守所以杨市委患有疾病(乙肝)不予收押,于次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院于2024年8月29日作出(2024)豫0102刑初269号刑事判决,认定杨市委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判决生效后,2024年10月8日,杨市委以其患有乙型病毒性肝炎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2024年11月18日,郑州市第二人民医院作出郑州市二院﹝2024﹞刑第024号刑事诉讼医学诊断意见书,诊断意见:“被检查人杨市委,目前:慢性乙肝病毒感染者。目前具有传染性。比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司发通【2014】112号)《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无符合条款。”本院于2024年12月18日予以立案受理。
现将受理罪犯杨市委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予以公示,请社会予以监督。公示期限为3日,公示时间:2024年12月19日至12月21日。公示期间,如对公示罪犯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有异议,可于公示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出投诉意见。投诉意见提出方式为:(一)将书面投诉意见在公示期满前邮寄至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郑州市中原区煤仓街4号中原区人民法院南办公区)刑事审判庭207房间,电话0371-67519191,邮编450000;投诉材料需附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电话,便于法院查证。(二)公示期间携带身份证直接来法院向本院刑事审判庭反映。(三)公示期间情况紧急不能邮寄书面投诉意见或来院反映的,可先打电话0371-67519191进行反映,但需打电话后3日内向本院邮寄相应的书面材料或来院说明情况。
投诉人应如实反映与案件审理有关的情况,并提供证据或线索;不得捏造事实、伪造证据等进行诬告陷害,否则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