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来水表是否进行过首次强制检定?是否有相关的首次检定证书或报告?虽然我们每天都在使用自来水,但很少考虑过这样的问题。细心的王女士发现了这一问题,跟郑州自来水公司较起真来,9月20日下午中原区法院公开审理了该起案件。
自来水表初次检定报告,能提供给我看看吗
39岁的王女士家住郑州西区的西湖春天小区,住进小区7年了,生活一切正常,一次偶然的机会,王女士看到有关法律规定:用于贸易结算的水表、电能表等计量器具应当进行首次检定,并获得相应的首次检定证书或报告。
“那我们家的水表有没有检定报告呢?这事该找谁问问呢?”问了邻居,问了物业公司,王女士了解到自来水公司应该保存有这方面的资料。
于是,在今年3月5日,王女士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序向郑州市自来水公司邮寄了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想要看看自家水表的首次检定报告。没想到这封信就像石沉大海一样,没有任何回音。
从3月等到8月,5个月过去了,自来水公司没有任何答复,王女士翻出了《行政诉讼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仔细阅读,发现自来水公司的行为已构成不作为,遂于8月7日向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判令自来水公司对自己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限期作出答复。
自来水供应属于民事合同,能打行政诉讼吗
法庭上,王女士主张:第一,自来水公司作为供水部门,其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资格,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7条确定,第37条规定:“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本条例执行……”,因此自来水公司可以作行政诉讼的被告。第二,自己申请公开的事项属于自来水公司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该信息与自己生活密切相关,因此自己有权知悉,自来水公司没有按申请进行信息公开,就是不作为,法院应该限期公开相关信息。
自来水公司则认为,第一,双方之间是供水合同关系,属于民事纠纷,王女士如果认为自己的知情权受到侵害或水表质量有问题,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规定提起民事诉讼,而非行政诉讼。第二,质监局、水表检定测试站等部门是水表检测检定部门,自来水公司没有这一职能,王女士的申请也不在自来水公司的经营范围,因此自来水公司不应作被告。第三,即使不在自来水公司的经营范围,公司还是通过合法合理的方式对王女士进行了答复,由于水表外部生锈查不出编号,因此无法找出对应的首次检定报告,公司已经尽到应尽的义务,法院应该驳回王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庭上,双方慷慨陈词,互不相让。庭审结束后,在法官荆战武的主持下,双方进行了协调,但也没有结果。法庭将择日对该案件进行公开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