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豫0102刑更28号
罪犯孟金柱,男,汉族,1965年10月6日出生于河南省郑州市,身份证号码41011********,初中毕业,无业,户籍地郑州市中原区柳湖办事处闫家庄村61号附1号,现住郑州市中原区建设西路孙庄北院9号楼2单元2203。因2017年11月26日猥亵被害人李某某,于2017年12月被郑州市公安局须水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猥亵儿童罪,于2022年3月2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中原分局监视居住;因涉嫌犯猥亵儿童罪,于2022年8月25日被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因涉嫌犯猥亵儿童罪,于2022年9月14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院于2022年11月16日作出(2022)豫0102刑初584号刑事判决,认定孟金柱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判决生效后,2024年8月16日,孟金柱以其患有缺血性脑血管病、高血压3级、2型糖尿病等疾病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2024年9月30日,郑州市第三人民医院作出郑三院刑医鉴定2024156号病情诊断书,鉴定意见:孟金柱目前临床诊断:1.高血压病3级,很高危(伴临床疾患);2.2型糖尿病;3.颅内多发异常信号(出血?多发腔梗);4.高血压性视网膜病变(右眼三级)。本院于2024年11月26日予以立案受理。
现将受理罪犯孟金柱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予以公示,请社会予以监督。公示期限为3日,公示时间:2024年11月27日至11月29日。公示期间,如对公示罪犯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有异议,可于公示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出投诉意见。投诉意见提出方式为:(一)将书面投诉意见在公示期满前邮寄至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郑州市中原区煤仓街4号中原区人民法院南办公区)刑事审判庭207房间,电话0371-67519191,邮编450000;投诉材料需附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电话,便于法院查证。(二)公示期间携带身份证直接来法院向本院刑事审判庭反映。(三)公示期间情况紧急不能邮寄书面投诉意见或来院反映的,可先打电话0371-67519191进行反映,但需打电话后3日内向本院邮寄相应的书面材料或来院说明情况。
投诉人应如实反映与案件审理有关的情况,并提供证据或线索;不得捏造事实、伪造证据等进行诬告陷害,否则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