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豫0102刑更27号
罪犯刘春孝,男,1973年6月10日出生于河南省上蔡县,公民身份证号码412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河南省上蔡县蔡沟乡孔庄李黄村48号,现住河南省郑州市高新区瑞达路金色嘉苑15号楼三楼西户。因涉嫌犯危险作业罪,于2021年8月2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中原分局取保候审。
本院于2022年3月10日作出(2022)豫0102刑初142号刑事判决,认定刘春孝犯危险作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判决生效后,2024年6月18日,刘春孝以其患有高血压3级、2型糖尿病、高脂血症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2024年8月7日,黄河水利委员会黄河中心医院作出黄医[2024]刑医鉴字第379号罪犯病情诊断书,诊断意见:刘春孝目前诊断:1.高血压病3级 很高危 合并靶器官损害伴临床疾患;2.糖尿病。本院于2024年11月26日予以立案受理。
现将受理罪犯刘春孝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予以公示,请社会予以监督。公示期限为3日,公示时间:2024年11月27日至11月29日。公示期间,如对公示罪犯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有异议,可于公示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出投诉意见。投诉意见提出方式为:(一)将书面投诉意见在公示期满前邮寄至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郑州市中原区煤仓街4号中原区人民法院南办公区)刑事审判庭207房间,电话0371-67519191,邮编450000;投诉材料需附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电话,便于法院查证。(二)公示期间携带身份证直接来法院向本院刑事审判庭反映。(三)公示期间情况紧急不能邮寄书面投诉意见或来院反映的,可先打电话0371-67519191进行反映,但需打电话后3日内向本院邮寄相应的书面材料或来院说明情况。
投诉人应如实反映与案件审理有关的情况,并提供证据或线索;不得捏造事实、伪造证据等进行诬告陷害,否则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