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豫0102刑更25号
罪犯王中山,男,1968年3月14日出生于河南省商水县,公民身份证号码412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郑州市中原区华山路82号院12号楼27号,现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矣六乡水木清华G-3幢1单元101室。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中原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1年12月1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中原分局取保候审;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于2022年12月8日被上网追逃,于2022年12月22日被富宁县公安局警务站民警查获,留置在富宁县公安局办案区,于2022年12月2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中原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2022年12月2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中原分局取保候审;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于2023年12月27日被上网追逃,于2024年1月31日被富民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民警查获,同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中原分局刑事拘留,并被寄押于云南省富民县看守所至2024年2月6日;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4年2月6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中原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诈骗罪,于2024年3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诈骗罪,于2024年4月12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后于同日由郑州市公安局中原分局执行逮捕,因患有疾病,郑州市第三看守所不予收押,于同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院于2024年4月22日作出(2024)豫0102刑初128号刑事判决,认定王中山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决生效后,2024年11月8日,王中山以其患有急性心肌梗塞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于2024年11月26日予以立案受理。
现将受理罪犯王中山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予以公示,请社会予以监督。公示期限为3日,公示时间:2024年11月27日至11月29日。公示期间,如对公示罪犯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有异议,可于公示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出投诉意见。投诉意见提出方式为:(一)将书面投诉意见在公示期满前邮寄至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郑州市中原区煤仓街4号中原区人民法院南办公区)刑事审判庭207房间,电话0371-67519191,邮编450000;投诉材料需附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电话,便于法院查证。(二)公示期间携带身份证直接来法院向本院刑事审判庭反映。(三)公示期间情况紧急不能邮寄书面投诉意见或来院反映的,可先打电话0371-67519191进行反映,但需打电话后3日内向本院邮寄相应的书面材料或来院说明情况。
投诉人应如实反映与案件审理有关的情况,并提供证据或线索;不得捏造事实、伪造证据等进行诬告陷害,否则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