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豫0102刑更20号
罪犯阿依仙木古丽·热扎克,女,1998年4月6日出生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身份证号码65290********,维吾尔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多浪片区管委会果园路900号1组418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8月17日被本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于2018年9月13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21年10月18日被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于2022年2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2年4月26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中原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3年4月2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中原分局监视居住;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3年5月24日经本院决定,由郑州市公安局中原分局执行监视居住。
本院于2023年5月24日作出(2023)豫0102刑初374号刑事判决,认定阿依仙木古丽·热扎克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决生效后,2024年5月20日,罪犯阿依仙木古丽·热扎克以处于哺乳期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2024年7月23日,河南一诚司法鉴定中心作出一诚鉴定[2024]物鉴字第11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依据现有资料和DNA分析结果,支持阿依仙木古丽·热扎克为艾福然·艾克拜尔的生物学母亲。本院于2024年8月16日予以立案受理。
现将受理罪犯阿依仙木古丽·热扎克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予以公示,请社会予以监督。公示期限为3日,公示时间:2024年8月17日至8月19日。公示期间,如对公示罪犯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有异议,可于公示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出投诉意见。投诉意见提出方式为:(一)将书面投诉意见在公示期满前邮寄至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郑州市中原区煤仓街4号中原区人民法院南办公区)刑事审判庭208房间,电话0371-67519269,邮编450000;投诉材料需附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电话,便于法院查证。(二)公示期间携带身份证直接来法院向本院刑事审判庭反映。(三)公示期间情况紧急不能邮寄书面投诉意见或来院反映的,可先打电话0371-67519269进行反映,但需打电话后3日内向本院邮寄相应的书面材料或来院说明情况。
投诉人应如实反映与案件审理有关的情况,并提供证据或线索;不得捏造事实、伪造证据等进行诬告陷害,否则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