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豫0102刑更19号
罪犯吴双成,男,1988年1月10日出生于河南省原阳县,公民身份号码41072519880110049X,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原阳县师寨镇马铁庄9排10号,户籍地河南省原阳县师寨镇马铁庄14号。曾因犯抢劫罪,于2008年7月30日被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2011年1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3年2月6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中原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3年8月22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因患病看守所不予收押;于2023年8月2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院于2023年8月29日作出(2023)豫0102刑初644号刑事判决,认定吴双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对吴双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5,000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判决生效后,2024年3月1日,吴双成以其患有肝硬化失代偿期、原发性肝癌等重大疾病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2024年5月22日,河南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作出河大一附院刑医鉴字[2024]第146号罪犯病情诊断书,吴双成目前病情临床诊断为:1.肝硬化失代偿;2.HCC,建议加强核磁进一步检查。本院于2024年8月1日予以立案受理。
现将受理罪犯吴双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予以公示,请社会予以监督。公示期限为3日,公示时间:2024年8月6日至8月8日。公示期间,如对公示罪犯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有异议,可于公示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出投诉意见。投诉意见提出方式为:(一)将书面投诉意见在公示期满前邮寄至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郑州市中原区煤仓街4号中原区人民法院南办公区)刑事审判庭227房间,电话0371-61286086,邮编450000;投诉材料需附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电话,便于法院查证。(二)公示期间携带身份证直接来法院向本院刑事审判庭反映。(三)公示期间情况紧急不能邮寄书面投诉意见或来院反映的,可先打电话0371-61286086进行反映,但需打电话后3日内向本院邮寄相应的书面材料或来院说明情况。
投诉人应如实反映与案件审理有关的情况,并提供证据或线索;不得捏造事实、伪造证据等进行诬告陷害,否则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八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