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前,于女士将2万元钱借给好友老陆应急,出于信任,于女士并没有让老陆出具借条。借款到期,老陆却拒不认账,于女士多次催要均无功而返,眼瞅着三年过去了,钱一直要不回来,于女士一怒之下把老陆告上法庭。没想到关键证据双方争议巨大,于女士最终因为无法证明借款事实而抱憾撤诉。
借钱给好友未让打借条,好友翻脸不认帐
于女士今年31岁,做生意认识了比自己大19岁的老陆,两人十分投缘,很快便成为了好朋友。
2009年3月,老陆因为做生意手头紧,找到于女士希望能够借2万元钱应急。
朋友相求,于女士爽快地拿出2万元钱交给老陆,出于信任,她没有让老陆出具借条。“咱俩那么熟,你还会昧了我的钱啊?我相信你,不用打条了。”
一转眼,借款到期了,于女士找到老陆,让他把钱还给自己,没想到老陆的态度却令她始料未及。
“什么2万块钱?我什么时候借你钱了?”老陆对借钱的事拒不认账,于女士以为自己听错了,可老陆一脸认真的样子让她无所是从。
因为没有借条,于女士无法证明借款事实的存在,此后,她虽然多次找老陆催要借款,但都无功而返。
电话录音为证,将好友告上法庭
2011年底,当于女士再次索要借款无果后,她决定向法院起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打官司需要证据,自己什么都没有,怎么办呢?一番冥想,于女士想到了电话录音的方法。
2011年12月27日下午两点多钟,于女士拨通了老陆的手机,或许是没有防备,老陆在电话里承认了自己曾经借钱的事实,称只是暂时没钱偿还。他不知道,自己所说的一切已经被于女士录了音。
有了录音,于女士还不放心,2012年1月6日,她又给老陆发短信,问他什么时候还钱,老陆回复说再等几天就把钱还了。
可左等右等,于女士始终不见老陆还钱,于是她拿着电话录音和短信以及其他一些证据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录音证据有争议,无法证明抱憾撤诉
“什么录音?我根本就没有说过这些话。”开庭时,老陆听完于女士提供的录音,矢口否认,坚称自己没有借过于女士的钱。
他告诉法官,自己和于女士并非普通朋友,而是一对恋人,因为关系亲密,于女士可以随意使用自己的手机。
“这些都是她自编自演的闹剧,很可能是她找人用我的手机通话后录的音,短信也是。”老陆说,他们很早就确定了恋爱关系,后来因为感情不和,决定分手,此时于女士提出索要2万元分手费,被他拒绝,这才有了后面的纠纷。
听完老陆的辩解,于女士气不打一处来,她断然否认了老陆的说法,坚称二人只是普通朋友,存在借贷关系,要求法院判令老陆返还全部借款。
案件审理至此陷入僵局,鉴于电话录音是双方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的关键证据,法官要求双方继续举证,但二人均无法再拿出有效的证据。
法院认为,电话录音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于女士起诉老陆借钱不还,应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现在其既未提供借条证明存在借款的事实,电话录音和手机短信又被老陆以二者关系过于亲密为由,提出异议,而于女士也未申请对该声音是否是老陆的声音进行鉴定,故未完成自己的举证义务,其主张依法不能得到支持。
于女士没想到,由于关键证据争议巨大,自己竟然有败诉的风险,最终,她抱憾撤回起诉。但通过诉讼,于女士学到了不少法律知识,她表示将进一步搜集证据,要靠有力的证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官析案:
俗话说“亲兄弟,明算账”,于女士的经历再次提醒我们借款给他人时,一定要按照法律规定履行相应手续,避免以后出现麻烦。此外,对于录音证据的效力,主审的张郑军法官告诉记者,按照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0条,录音具有证据效力,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首先,通过合法手段取得,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其次,录音必须真实,即无任何人为编辑修改;第三,要有其他证据对录音证据进行佐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