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法官,我已经调换到了满意的车位,感谢法院帮我解决了烦心事儿!”毕先生开心地说。近日,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高效化解了一起因车位引发的纠纷,为当事人解忧的同时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案情回顾
毕先生是中原区某小区的业主,郑州某置业有限公司(后简称“置业公司”)是该小区的开发商,为方便停车,毕先生与置业公司签订了《车位使用转让协议》,以9万元的价格购买该小区负一层的一个机械车位。然而,由于种种原因,置业公司没有按协议约定时间交付车位。毕先生多次与置业公司协商无果后,将置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解除《车位使用转让协议》,并由置业公司退还车位款9万元及利息。
承办法官黄健收到案件后,第一时间与原、被告双方进行了沟通。根据双方的陈述,法官了解到毕先生仍有购买车位的实际需求,车位目前已经符合交付条件;产生争议的原因主要在于毕先生认为目前可以交付的车位承重(2吨以内)以及规划(双层叠加车位)不符合当时协议约定的交付标准,且车位的位置在实际使用中非常不方便。因此才诉至法院,寻求帮助。
同时,法官还了解到,被告置业公司目前已经是多起案件的被执行人,如果直接判决,后续履行是个问题。如何通过这个案件实质化解毕先生与置业公司之间的纠纷,找到“症结”,“对症下药”,就显得十分重要。
为此,承办法官从高效维护双方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组织双方进行了“背靠背”“面对面”调解。黄健法官提醒被告,其作为置业公司,应积极主动解决业主的合理诉求,若处置不当,很可能会对公司的后续运营产生不利影响。同时,法官还劝说原告换位思考,按照被告目前的经营情况,解除合同后短期内原告很难拿到退款,如果坚持解除合同,有可能面临既没有了停车位,又退不了钱的不利局面,不如寻求折中的方法将损失降到最低。
功夫不负有心人,在承办法官的积极协调下,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置业公司同意为毕先生更换车位,毕先生自愿放弃逾期交付的违约金。随后,毕先生向法院提交了撤诉申请。至此,该起纠纷画上了圆满的句号,既解决了毕先生的烦心事,又减轻了公司的诉累,实现了双赢。
法官提醒
作为业主一方,在购买停车位时,一定要注意确认车位的实际情况,提前和开发商确认好车位大小、位置等具体信息,还要签订规范的书面合同,就车位面积、履行期限、违约责任等容易引发纠纷的内容进行明确约定;如果车位尚未建成,业主选购车位时更要慎重挑选。作为置业公司一方,要诚信履约,在产生争议时,积极主动解决,避免矛盾升级,影响公司声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