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豫0102刑更18号
罪犯查艳来,男,1984年11月6日出生于河南省太康县,公民身份号码41272419841106541X,汉族,初中肄业,住郑州市金水区二环支路北站路7号院3号楼1单元1楼东户,户籍地河南省太康县老冢镇李庄行政村查屯村61号。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4年10月15日被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05年1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2年8月1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中原分局取保候审。
本院于2023年3月21日作出(2023)豫0102刑初180号刑事判决,认定查艳来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2,000元。判决生效后,2024年3月18日,查艳来以其患有乙肝病毒性肝类及双侧股骨头坏死等疾病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2024年5月22日,河南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作出河大一附院刑医鉴字[2024]第148号罪犯病情诊断书,查艳来目前病情临床诊断为:1.双侧股骨头无菌性坏死(Ficat Ⅲ期);2.乙肝病毒阳性(乙型肝炎DNA:3.10×101TU/mL)。本院于2024年7月11日予以立案受理。
现将受理罪犯查艳来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予以公示,请社会予以监督。公示期限为3日,公示时间:2024年7月13日至7月15日。公示期间,如对公示罪犯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有异议,可于公示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出投诉意见。投诉意见提出方式为:(一)将书面投诉意见在公示期满前邮寄至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郑州市中原区煤仓街4号中原区人民法院南办公区)刑事审判庭227房间,电话0371-61286086,邮编450000;投诉材料需附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电话,便于法院查证。(二)公示期间携带身份证直接来法院向本院刑事审判庭反映。(三)公示期间情况紧急不能邮寄书面投诉意见或来院反映的,可先打电话0371-61286086进行反映,但需打电话后3日内向本院邮寄相应的书面材料或来院说明情况。
投诉人应如实反映与案件审理有关的情况,并提供证据或线索;不得捏造事实、伪造证据等进行诬告陷害,否则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