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豫0102刑更17号
罪犯张振鹏,男,1977年9月2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0********,汉族,专科文化,住郑州市中原区帝湖东王府小区3号楼1001号,户籍所在地郑州市中原区新乔庄43号附1号。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23年1月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中原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23年9月21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院于2023年11月15日作出(2023)豫0102刑初661号刑事判决,认定张振鹏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判决生效后,2024年2月19日,张振鹏以其患有慢性肾脏病5期等疾病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2024年4月7日,开封市第一人民医院作出刑医鉴【2024】145号罪犯病情诊断书,张振鹏目前病情诊断意见如下:1.高血压病3级,很高危。2.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 陈旧性心肌梗死 冠状动脉支架植入后状态。3.心功能不全。4.慢性肾脏病5期 血液透析状态。本院于2024年6月12日予以立案受理。
现将受理罪犯张振鹏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予以公示,请社会予以监督。公示期限为3日,公示时间:2024年6月14日至6月16日。公示期间,如对公示罪犯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有异议,可于公示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出投诉意见。投诉意见提出方式为:(一)将书面投诉意见在公示期满前邮寄至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郑州市中原区煤仓街4号中原区人民法院南办公区)刑事审判庭213房间,电话0371-67519311,邮编450000;投诉材料需附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电话,便于法院查证。(二)公示期间携带身份证直接来法院向本院刑事审判庭反映。(三)公示期间情况紧急不能邮寄书面投诉意见或来院反映的,可先打电话0371-67519311进行反映,但需打电话后3日内向本院邮寄相应的书面材料或来院说明情况。
投诉人应如实反映与案件审理有关的情况,并提供证据或线索;不得捏造事实、伪造证据等进行诬告陷害,否则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