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豫0102刑更16号
罪犯何成洋,男,2004年7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08********41X,汉族,中专毕业,无业,住河南省长葛市古桥乡何路口村5组。因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3年2月6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中原分局取保候审。
本院于2023年10月17日作出(2023)豫0102刑初774 号刑事判决,认定何成洋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决生效后,长葛市司法局于2024年5月16日作出(2024)长矫撤缓建字第03号撤销缓刑建议书,社区矫正对象何成洋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社区矫正机构向本院提出撤销缓刑建议,本院于2024年6月4日予以立案受理。
现将受理罪犯何成洋撤销缓刑案件予以公示,请社会予以监督。公示期限为3日,公示时间:2024年6月6日至6月8日。公示期间,如对公示罪犯撤销缓刑有异议,可于公示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出投诉意见。投诉意见提出方式为:(一)将书面投诉意见在公示期满前邮寄至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郑州市中原区煤仓街4号中原区人民法院南办公区)刑事审判庭208房间,电话0371-67519269,邮编450000;投诉材料需附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电话,便于法院查证。(二)公示期间携带身份证直接来法院向本院刑事审判庭反映。(三)公示期间情况紧急不能邮寄书面投诉意见或来院反映的,可先打电话0371-67519269进行反映,但需打电话后3日内向本院邮寄相应的书面材料或来院说明情况。
投诉人应如实反映与案件审理有关的情况,并提供证据或线索;不得捏造事实、伪造证据等进行诬告陷害,否则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