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豫0102刑更15号
罪犯李海景,女,1980年3月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0********,汉族,小学文化,住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117号院8号楼2楼东户,户籍所在地郑州市金水区杨金路办事处大贺庄190号一队027。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1年11月1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中原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3年6月15日被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3年10月2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院于2024年2月22日作出(2023)豫0102刑初820号刑事判决,认定李海景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李海景退缴的违法所得10,000元按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剩余违法所得541,196元依法予以追缴后按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判决生效后,2024年5月10日,罪犯李海景以处于哺乳期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于2024年6月3日予以立案受理。
现将受理罪犯李海景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予以公示,请社会予以监督。公示期限为3日,公示时间:2024年6月5日至6月7日。公示期间,如对公示罪犯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有异议,可于公示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出投诉意见。投诉意见提出方式为:
(一)将书面投诉意见在公示期满前邮寄至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郑州市中原区煤仓街4号中原区人民法院南办公区)刑事审判庭227房间,电话0371-61286086,邮编450000;投诉材料需附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电话,便于法院查证。
(二)公示期间携带身份证直接来法院向本院刑事审判庭反映。
(三)公示期间情况紧急不能邮寄书面投诉意见或来院反映的,可先打电话0371-61286086进行反映,但需打电话后3日内向本院邮寄相应的书面材料或来院说明情况。
投诉人应如实反映与案件审理有关的情况,并提供证据或线索;不得捏造事实、伪造证据等进行诬告陷害,否则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