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老伴私自将房卖给儿子 老太不满将父子二人诉至公堂

  发布时间:2012-08-31 12:06:53


    1万元购买一套一百多平米的房子,这恐怕是很多人做梦都不敢想的事,60岁的方先生却做到了。只可惜房子过户不到半年他就被年逾8旬的母亲诉至法院,要求认定买卖合同无效,一同成为被告的还有方先生80多岁的老父亲,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老伴背着我把房卖给了儿子

    “这套房子是父母自愿赠与我的,不是买卖,我妈老糊涂了,请法官不要相信她。”庭审一开始,方先生的情绪十分激动,坚决要求法院驳回母亲的起诉。

    方先生是家中的老大,据他说,这些年父母一直由自己照顾,因为他十分孝顺,父母多次商议,决定百年后将居住的房屋赠送给他。

    “去年10月份两位老人就立下遗嘱,要把房子送给我,剩下的部分财产留给我弟弟。”方先生向法官出示了父母的遗嘱,证明自己取得房产有理有据,符合两位老人的意愿。

    但事情真如他所说吗?

    方先生的母亲,已经84岁的何老太断然否认了儿子的说法。她告诉法官,这套房是她和老伴2003年共同购买的,面积有112.3平方米,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登记在老伴名下。

    “俺俩虽然都80多了,但身体还可以,怎么会现在就把房子给他?我是年初的时候听二儿子说,他背着我哄着他爹以1万元的价格把房子卖给了他,双方在去年12月3日签订了买卖合同,随即办理了过户手续,现在房子已经在他名下,我却毫不知情。”何老太对于儿子的做法十分不满,认为父子俩的行为严重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

    是买卖还是赠与,双方各执一词

    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双方向法院提交了各自的证据。

    何老太提交了之前的房产证,证明房子转让前所有权人是自己老伴,同时提交了房屋买卖合同,证明老伴背着自己将房屋卖给了大儿子。

    方先生提交了父母于2011年10月出具的遗嘱,证明他们愿意在死后将房子赠与自己,同时他认可了买卖合同的真实性,但他解释说那1万元并非房屋的成交价,只是为了帮助父亲顺利地将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走个过场,事后钱又存到了自己名下,没有实际支付款项,所以二人的行为性质不是买卖而是赠与。

    有意思的是方老先生,当看到何老太出示的合同时,他承认名字是自己所签,但却从未见过该合同,对里面的内容一无所知,这令在场的人啼笑皆非。

    赠与不成立,买卖违法被判无效

    事情至此,其中的缘由相信明眼人已经看出几分,法官根据双方的陈述和举证,也对案件有了清楚地认识。

    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遗嘱只有在立遗嘱人死亡时才生效,现在两位老人尚在,即使遗嘱是他们的真实意思表示,但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方先生不能据此取得该套房产。

    此外,根据《物权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应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除非共有人间另有约定。而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本案中,涉案房屋作为何老太和老伴的夫妻共有财产,在处分时应由二人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方老先生在未经何老太同意的情况下,与大儿子方先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房屋过户,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其行为应被认定为无效。至于方先生所称房子系父母赠与,因其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这种意愿的存在,故法院不予支持。

    8月28日,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判决,方先生与其父亲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诉讼费用由二人承担。

    法官的话:

    这场官司以方先生的败诉而告终,其中究竟隐藏着怎样的情况,我们不得而知,但有一点可以肯定,父母辛苦养育子女多年,做儿子的应该更多地考虑如何孝敬父母,如何让他们安享晚年,为了得到父母的房产而对簿公堂,即使真的打赢了官司,恐怕也有伤亲情,最终破坏的是家庭的和谐。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