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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区法院反映未成年人前科封存制度在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

发布时间:2012-08-06 16:14:21


    新《刑事诉讼法》确立了未成年人犯罪前科封存制度,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情况予以保密。”未成年人犯罪前科封存的设置对推动少年司法制度的发展完善具有重大意义,但由于相关程序规定的缺失,使这一制度在适用中面临诸多问题。

    一是有权决定封存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主体不明确。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实践中各地做法不一,未成年人前科封存不仅需要公、检、法、司等政法部门密切配合,还需要教育、人事、团委、妇联、劳动等相关职能部门的支持。无论是单一机关还是联合机构决定,必须要有一个明确的决定主体,否则,这项制度则难以推行。

    二是与我国现行法律相冲突。新刑诉法规定: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可以进行查询,这里的“有关单位”并没有严格限制。以我国《教师法》为例,第十四条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又如《兵役法》第十七条“应征公民正在被依法侦查、起诉、审判的或者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正在服刑的,不征集。”由此可见,在涉及部分岗位就业及参军入伍的时候,有关单位仍然可以查询犯罪前科,该制度的设计初衷将无法体现。

    三是与公安机关查询系统相冲突。如果办案人员拥有进入网上数据系统的权限,那么就可以通过公安机关内部的网上查询系统查找到关于涉案人员的基本信息,不存在任何限制,这与未成年人犯罪前科封存制度的要求是相互冲突的。

    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中原区法院建议:

    一是前科封存制度牵涉多家部门,为更好地落实这一制度,应当由公安、检察、法院、司法、教育等部门联合出台实施细则,并对违反前科封存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二是为了实现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立法初衷,《教师法》、《兵役法》等法律中相关法条应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最新修订及时做出调整,保持法律体系的一致性,提高此项制度在实践中的可行性。

    三要对公安机关内部的网上查询流程进行完善。修改内部管理规定,严格限制对未成年犯罪前科查询的条件和操作人员的资质,除非涉及国家利益或重大公共利益,即使出于“办案需要”也须经特别审批,方可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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