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后先送同事回家,不料遭遇车祸身受重伤,向单位申请工伤认定,却被告知因为是送同事回家,不能被认定工伤。王女士为这个事情十分伤心,难道就因为自己好心捎了同事一段,就不能被认定为工伤了吗?
7月31日,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了单位要求撤销王女士工伤认定书的诉讼请求。
下班后好心捎同事回家不幸遭遇车祸
王女士今年47岁,之前是郑州三棉有限责任公司的全民固定工,后因三棉公司搬迁后长期无法发工资,王女士便应聘到郑州一家医药超市工作。
王女士住在中原区秦岭路,因离单位较远,王女士每天骑电动车上下班,正好单位的刘女士也住在附近,两人便经常结伴而行。
2011年5月16日晚上10点20分,王女士和刘女士下班后一同回家,由于刘女士当天未骑电动车,热情的王女士便主动提出骑车捎刘女士一段。没想到,她刚将刘女士送到家门口,自己却发生了意外。
“我住在棉纺西路国棉四厂家属院,那天王姐骑车送我到家属院门口,离开时我还叮嘱她注意安全,谁知道没走两步就听见一声响,回头一看,王姐已经被车撞倒在地。”回忆起当晚的情景,刘女士心有余悸。
原来就在刘女士下车不久,王女士就被路旁冲出的一辆货车撞倒在地,刘女士见状急忙拨打了120急救电话。王女士被送往郑州市骨科医院,经诊断其左脚伤势严重并伴有多发骨折。
事后,经交警认定,肇事货车承担全部责任,王女士无责任。
就因为这个捎带行为被单位拒绝认定工伤
王女士出院后找到单位,说明自己是在下班回家途中遭遇车祸受的伤,且自己没有任何责任,希望能够享受工伤待遇,却被单位一口拒绝。
“你是下班途中受的伤,但并非在回家途中,你送刘女士,第一目的地不是回自己家,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单位的理由让王女士无法接受,自己好心捎了同事一段路,怎么还不能被认定工伤了?
与单位协商不成,王女士自己向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起了工伤认定申请。市人社局经过审核认定,于今年1月30日为王女士做出了工伤认定决定书,这引起了单位的不满,很快,单位以认定事实有误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市人社局的工伤认定书。
单位的理由有二:其一,单位坚持王女士受伤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单位认为,按照《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上下班途中”应理解为在上下班规定的时间、必经路线、唯一目的地,而王女士骑车带刘女士回家,其意图是送刘女士,第一目的地明显不是回自己家,不能认定为回家途中。
其二,王女士原是三棉公司职工,社保由三棉公司缴纳,因此,其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只是劳务关系。
王女士对此并不认同,她述称自己虽然原是三棉职工,但后来却应聘到医药超市工作,工资和相关物品都由超市发放,双方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而棉纺西路四厂门口是其上下班途中必经路线,不存在单位说得情况。
法院支持工伤认定称不应机械理解法律规定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工伤保险条例》制定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障职工利益,王女士下班后虽然送刘女士回家,但她行走的路线仍是在回家途中,此时出现了其本人无责任的交通事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而医药超市虽然未与王女士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已建立事实劳动关系,而非劳务关系。故市人社局为王女士作出的工伤认定书合法有效,应予支持。
“对《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上下班途中,我们不应只做字面理解,不能理解为只有第一目的地是回家或者去单位,沿着必经路线分毫不差地行走才符合规定,这样对于法律的机械理解显然对职工过于苛刻。”主审的荆战武法官这样解释法律的规定。
最终,法院驳回了医药超市要求撤销工伤认定书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