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注明车辆的行驶里程为3万公里,经4S店测试鉴定后却发现行驶里程为32万公里,不仅如此,卖车的人并非车辆的所有权人,买卖合同最终被法院认定无效。如此种种均反映出购买网上二手车问题多多。
贪图便宜购买网上“问题”二手车
耿先生(化名)今年29岁,2011年11月,耿先生在网上看到一则转让车辆的广告:“转让五菱微面一辆,七成新,手续齐全,行驶里程为3万公里,价格1.7万元。”,这则广告让想买车的耿先生心动不已,他随即拨打了卖车人的电话。
卖车的是38岁的赵某(化名),双方几次电话沟通过后,很快达成一致,约定11月10日签订买卖合同。
10日当天,耿先生如约而至,见到了那辆五菱微面,但赵某向其出示的车辆行驶证和登记证书上显示车主并非赵某本人,而是郑州的一家制版有限公司。
耿先生因此怀疑赵某是否享有该车的处分权,但赵某的解释却是那家制版公司是其一个亲戚开办的,自己是公司的股东,受公司委托卖这辆车。
听赵某说得有鼻子有眼,耿先生便没再多说什么。双方最终商定转让价格为1.6万元,如此低的价格让耿先生觉得占了大便宜,毫不迟疑地与赵某签订了《购车协议》,其中约定,双方30天内办理过户手续,赵某如果违约应支付总价款10%的违约金。
买车后发现问题多多,协商不成诉至法院
“现在想想,就是因为我贪图便宜,才造成了后来一系列的麻烦。”法庭上,耿先生想起当时的事情就后悔。
签约当天,耿先生便向赵某支付了1.6万元车款,并将车开回了家。第二天,耿先生开着新买的车上路,想试试车辆的性能。
“我试了一会儿感觉不太对劲,发动机声音很大,提速也比较慢,还有些其他毛病,总觉得不像才开了3万公里。”耿先生找到一家4S店,对车进行检修,店员却告诉他这辆车的里程表可能被动过手脚,应该跑了超过30万公里,但具体情况必须要对车进行测试鉴定后才能确定。
听到这样的说法,耿先生有些发懵,他马上联系赵某,将试车的情况告诉了他,但赵某却一口咬定车只跑了3万公里,并承诺要是4S店测试鉴定后,行驶里程超过30万公里,他将按照合同承担责任。
没过几日,鉴定结果出来了,该车的行驶里程确定为32万公里,比赵某所言多出将近10倍。这让耿先生十分不满,他打电话给赵某,要求解除合同,全额退款,并支付违约金和维修费用,但赵某却置之不理。
见协商无望,耿先生将赵某起诉至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购车协议》,赵某返还1.6万元车款,赔偿修车费、误工费共9000元,支付违约金1600元。诉讼中,耿先生变更诉讼请求,请求法院认定合同无效,其他诉求不变。
赵某经传唤未到庭质证,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据。
买卖双方均有过错,不遵守法律损失难获赔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本案购车协议签订时,涉案机动车的所有权人为制版有限公司,且未办理过所有权过户手续。赵某作为出卖人,无权处分该车辆,合同签订后车辆的所有权人也未对该转让行为予以追认,赵某仍未取得处分权。
按照《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而赵某显然不符合此条规定,应认定双方签订购车协议的行为无效。
而《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均知道赵某不享有所有权,均存在过错,互不赔偿损失,故耿先生提出的修车费、误工费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赵某和耿先生相互返还1.6万元车款和车辆,驳回耿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目前,赵某不服一审判决,已提出上诉。
法官提醒:
主审的刘煜伟法官想提醒广大想买车的朋友,网上叫卖的二手车因其交易的虚拟性和不规范性,往往容易产生许多问题,为避免受到损失,造成不必要的麻烦,买车过程中要提高警惕,遵守法律规定,莫要因为贪图便宜购买“问题车”,到头来违反法律规定,受到的损失将很难得到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