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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没买成,却被中介起诉索要佣金

法院判决:未完成义务,格式条款无效,索要佣金不予支持

  发布时间:2012-07-10 18:30:11


    “房子没买成,中介还要收佣金,追着我要了两年多,太没道理了!”得知自己被起诉到法院,胡先生(化名)觉得很郁闷。

    “我们有合同为证,白纸黑字写得清清楚楚,佣金一分不能少。”中介公司说得有理有据。

    房子没买成,却被中介起诉索要佣金

    胡先生今年29岁,2009年9月7日,胡先生通过郑州市家和(化名)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提供的房产交易信息,购买了张女士在金水区丰庆路上的一套住房。

    “当天我们在中介那里签了《房屋买卖确认合同》,合同内容是印好的,约定这套房子29万元卖给我,自合同签订时,我向卖家和中介支付定金和佣金1万元。双方同意立契前这笔钱由中介保管。”胡先生说道。

    为确保获取佣金,合同上有这样一条,“合同的解除、终止、一方违约或双方违约,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时,均不影响佣金的收取。”谁知,就是这看似不起眼的条款,却纠缠了胡先生两年多的时间。

    合同签订后,因张女士的房子没有办理产权证,导致双方未能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胡先生和张女士的房屋买卖交易最终失败。

    没有顺利买到房子,胡先生认为责任在张女士和中介一方,随即,他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各方签订的购房合同,由家和公司、张女士双倍返还其定金2万元。

    2010年6月,法院作出判决,解除了该购房合同。法院认为,在签订合同时,胡先生、张女士和家和公司三方均明知张女士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因此只判令中介公司将1万元定金返还给胡先生。

    没买成房子,胡先生十分失望,但要回了定金,总算没有受到损失,可事情并未就此了结。很快,家和公司就找到了胡先生,让他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佣金,数额为房屋价款的2%,计5800元。

    “这太没道理了,房子没买成,我凭什么付佣金?他们口口声声说有合同为证,简直欺负人嘛。”胡先生非常生气,断然拒绝了家和公司的请求。

    哪知,自此以后,家和公司经常找胡先生索要佣金,胡先生不胜其烦,甚至不再接听他们的电话。但不久,胡先生就被中介起诉到了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其支付佣金5800元。

    未完成义务,格式条款无效,法院判决中介败诉

    法庭上,双方围绕合同义务展开了激烈的辩论,胡先生称家和公司没有完成自己的义务,不应收取佣金,且其原告主体资格不适格,请求法院驳回家和公司的诉求。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合同的第十条约定:合同的解除、终止、一方违约或双方违约,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时,均不影响丙方(家和公司)佣金的收取,因该条款系格式条款,按该条款表明的内容,明显加重了支付佣金一方的责任,排出了该方的主要权利,依照《合同法》第四十条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应属无效条款。

    本案中,张女士在签订合同时,未取得房屋的权属证书,家和公司对此是知情的,其作为专业房屋买卖中介服务机构,应知此种情况下,双方不能办理过户手续,胡先生的购房目的不能实现,但其依然居间促使双方达成协议,对于合同解除负有一定责任。其后胡先生和张女士未能在房管局立契,表明家和公司的居间合同并未完成,根据《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故家和公司无权索要佣金。

    7月9日,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了家和公司索要5800元佣金的诉讼请求。

    法官析案:

    主审该案的昌晓艳法官告诉记者,本案中,胡先生、张女士和家和公司签订的合同既是房屋买卖合同,也是一份居间合同,即通常所说的中介合同,各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但由于合同系家和公司印制,属于格式合同,按照《合同法》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家和公司的合同第十条便属于这种情况,理应认定无效。此外,在订约时,家和公司存在一定过错,导致最终合同解除,需负一定责任,其合同义务也并未完成,索要佣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在此,法官要提醒广大中介机构,应诚信经营,为客户真诚负责,认真履约才是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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