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共同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近日,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成功执结一起涉及环保的行政处罚案件,既严厉打击了环境违法行为,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又为群众良好的生活环境提供了法治保障。
2020年12月,中原区城市综合执法局(以下简称“中原区执法局”)工作人员对冉屯东路与金水西路交叉口附近某施工项目例行调查时,发现某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在该处施工时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中原区执法局随后对其作出了罚款40000元的行政处罚。
罚款决定作出后,建筑公司未及时缴纳罚款,也未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诉讼。2021年8月26日,中原区执法局作出了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该公司仍未按时缴纳罚款。由于该公司未在期限内缴纳罚款,按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但处罚数额不能超出罚款的数额,中原区执法局对其作出加处罚款4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月,中原区执法局向中原区法院申请执行,经审查,法院认为中原区执法局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主要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依法裁定准予执行中原区执法局作出的该份处罚决定,对建筑公司罚款40000元,加处罚款40000元。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刘红军按照程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便与执行法官取得了联系,但一直未主动履行。为了敦促其尽快履行,法官向其释明了拒不履行的严重后果,并将此前类似案例的执行过程和被执行人因失信受到的严重影响向被执行人进行了详细的告知。
在法律的威慑下,该公司随后缴纳了全部罚款80000元,案件顺利执行完毕。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环境就是民生,环境保护程度影响着生态宜居程度,影响着群众的幸福感。下一步,中原区法院将继续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对环境违法行为“零容忍”,让生态环境损害者付出应有代价,让良好生态环境成为人民幸福生活的增长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