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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上调解,为劳动者维权助力提速

发布时间:2020-02-20 11:03:03



    “在1月21日庭审的基础上,近日,我们又多次通过电话与双方进行了沟通,今天我们组织双方进行线上调解,在这个全民战疫的特殊时期,希望双方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进行友好协商。”主审法官李建丽在正式开始调解前与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再次沟通。

    原告秦女士等5人原受聘于被告河南某服饰有限公司,5人入职时间不同,最早的2018年3月、最晚的2019年4月。根据被告法定代表人的安排,秦女士5人均在商场从事服装销售工作。在入职前双方约定了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但一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后因工资、劳动合同等原因,2019年7月至9月期间,秦女士5人先后离职,并于2019年12月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维护自己的权利。劳动仲裁后,秦女士等人对仲裁结果不服,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原告与被告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第二倍工资(因工作时间不同,每个人的数额不等);判令被告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判令被告支付克扣原告的工资(每个人的数额不等)。

    正式立案前,特邀调解员对双方进行了调解,但由于差距较大未调解成功。正式立案后,案件由李建丽法官承办。根据诉前调解的情况,法官助理张欣再次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但仍未果。1月21日,案件正式开庭。在法庭上,双方进行了充分地举证、质证,并发表了自己的辩论意见。庭审后,主审法官李建丽对双方的证据及辩论意见进行了仔细分析,并初步确定了四种化解纠纷的方案。在此基础上,李建丽法官又与双方交换了意见,进行判前释法。经过多次沟通,双方对各自的诉讼预期重新进行了调整。

    2月18日下午,在多次电话沟通的基础上,李建丽法官组织双方进行了线上调解,经过隔空调解,双方互谅互让,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双方确认劳动关系已经解除,被告同意在2020年3月31日前向原告5人共支付10万元(其中包括双倍工资未付部分、经济补偿金、未付工资),原告5人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之间的劳动争议问题一次性解决,再无其他争议。

    “原本想着疫情期间,不能出门,这案件也不知道要拖到什么时间才能了结,没想到,通过线上调解,这么快就结案了,我们很满意。”原告秦女士在调解结束后专门向法官表达了谢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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