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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发帖虚假陈述 法院依法对其训诫

发布时间:2019-08-30 14:48:41



    网络空间从来都不是“法外之地”,上网发帖一定要尊重事实和遵守法律,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8月28日,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法官依法对一名通过网络发布虚假陈述的当事人进行了训诫,并责令其悔过,维护诉讼诚信。

    起 因

    中原区法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某某通讯器材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8月24日,被告王某以《最近收到了河南某某通讯器材有限公司的起诉状,说我2016年1月1日在他那里购买手机》为题在110法律咨询网站发布一条帖文,内容为:“最近收到了河南某某通讯器材有限公司的起诉状,说我2016年1月1日在他那里购买手机,办卡,违约没有消费两年,要赔偿5201元,我都不知道有这回事,2016年,现在都2019年八月份了,中间也没有跟我打过一个电话。关键我还收到了郑州中原区人民法院的传票,这个公司从来都没有听说过,我买手机也没有在郑州买过,2016年我还在上学,刚才查了一下2016年1月1日是元旦,我是河南南阳的,一个学生我买手机跑到郑州,除非我有病。传票上让我8月28号到法院。”

    调 查

    王某发帖后,中原区法院立刻展开调查。调查后发现王某所涉及的案件事实与帖文所述并不一致。

    在本案中,原告河南某某通讯器材有限公司诉称,2016年1月3日,原告与被告王某签订了《个人用户信用担保赠机协议》,协议中王某承诺“在协议期的24个月内不能停机、不能销号、不能换号、不能更换低值套餐、不能机卡分离、不能停机保号和过户、不能参与任何与话费相关的打折促销活动”,然而被告王某并未按照约定履行合同,直至被电信停机销号,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损失。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原告还提交了相应的证据。

    被告王某在刚到法院接受询问时,对原告陈述的事实仍然予以否认,不承认自己在原告处办理过业务。当他看到原告提交的证据时,还矢口否认,称照片上的人不是他本人。经过仔细辨认和法官严厉的批评教育,王某才承认自己虚假陈述事实,承认自己在2016年初将身份证复印件交给原告办理业务,并在原告提供的《个人用户信用担保赠机协议》上签字后,手持《赠机协议》与原告工作人员合影。协议签订后,王某依据协议得到了一台魅蓝NOTE手机和一个号码为177****6580的手机卡。在使用了三个月后,自己更换了手机号,并将协议中的魅蓝NOTE手机给亲戚使用。王某也承认自己确实收到过原告邮寄的《催收函》,但自己没有支付欠款,也没有联系原告,以为会不了了之。

    结 果

    针对上述情况,主审法官再次对王某进行了严肃的批评教育,王某深刻反省,承认错误并认真悔过,据此,主审法官依法对其进行了训诫,维护诉讼诚信。

    最终,王某表示,他已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十分不妥,今后将严格依法表达个人诉求,绝不再犯类似错误,并写下了悔过书:“我觉得自己在网上发帖的事情非常欠考虑,有些话确实不负责任,我的法律意识淡薄,应该尊重法院,法院下了正式传票,我也核实了传票的真实性,有道理应该到法院说清楚,法院是讲理讲证据的地方,有道理有证据,法院一定会支持的,我也该承担自己的责任,给法院工作带来的不便我深感歉意,我回去后就把帖子删了。”

    另悉,被告王某已主动与原告河南某某通讯器材有限公司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被告向原告一次性支付了2300元,了结此事,原告于8月28日向法院递交了撤诉申请。

    法 官 提 醒

    公共秩序不容践踏,在网络上随意发泄情绪并不能解决问题,要合法、理性地表达自己的诉求,不能为了逞一时之快,罔顾事实和法律,挑战法律的权威和尊严,最终将为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杨润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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