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使进入冲刺阶段,也要保证案件质量,要以案结事了为目的,不能简单地就事论事,不能简单地一判了之。”这是11月19日以来中原区法院员额法官在每周一的党组扩大会上都要听到的一句话。这句话现在已经深深地印在法官的心里,落实在行动上。
原告李先生对这一理念的转变有深刻地感受。原告李先生是郑州某小区的安保人员,夜班巡逻期间,被小区内的一只宠物狗咬伤,但赔偿事宜一直没有与狗主人达成一致意见。经过多方了解,李先生找到宠物狗“所居住”的门牌号,于是李先生便将房主谢先生起诉到了中原区法院。
李先生的这起案件由王斌法官负责。书记员在王斌法官的指导下,首先联系被告了解情况并送达应诉手续,经过沟通,了解到房主谢先生并未居住在该房屋内,实际是亲戚张女士在居住,所以狗主人不是谢先生而是张女士。书记员第一时间向法官进行了汇报,并询问法官是否告知原告需要撤诉后重新起诉。
王斌法官仔细翻阅卷宗后,电话联系原告告知其相关情况,并向其释明相关规定法律,如果他坚持起诉谢先生,法院只能裁定驳回其起诉。原告了解情况后,希望能够申请更换被告,一次性解决此争议。考虑到既方便当事人诉讼、减少当事人诉累,又方便法院及时审结案件的双重因素,王斌法官准许了原告更换被告的请求。原告重新提交了新的起诉状。
书记员在通知新的被告到庭领取传票时,同时询问了她对案件的态度,被告表示同意协商解决此事。12月20日上午,经过王斌法官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同意一次性赔偿原告2000元,并当场履行,原告当场撤诉。双方满意而归。
“在办案中,我们一定要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我们的目的是案结事了,绝不是为了结案而结案,像今天这样,当场调解,当场履行是最佳状态。”原、被告走后,王斌法官又特意给法官助理、书记员重新交待了一遍。
这就是理念转变带来的小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