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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庭调解,当庭履行,双方满意

  发布时间:2018-12-16 18:22:38



    “黄法官,谢谢你,终于给我们这个事画了个圆满的句号!”原告赵女士、被告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代理人在庭后一致表示满意。12月15日中午,在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黄健法官的办公室,经过他的耐心释法,双方当庭调解,被告当庭履行,一起委托合同纠纷案件圆满结案。

    原告赵女士于2017年9月4日与被告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签订房屋出租全程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由被告代为办理房屋出租事宜,期限3年,被告每月向原告交纳租金2909元。合同履行一年后,因房屋实际承租人办理相关事宜时需要赵女士协助,但赵女士对此有不同认识,没有配合。被告与赵女士发生争议,被告不再向赵女士支付租金,赵女士要求收回房屋。10月20日在被告交回房屋的过程,因灯具、电脑等问题双方发生口角并报警,不欢而散。之后赵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支付租金、违约金、租金损失等共计10000余元。

    考虑到法律关系比较清晰,案件标的额不大,黄健法官围绕原告的诉讼请求对该案进行了调解。对于合同解除的问题,黄健法官向双方进行了释明,经过释明,双方一致认可合同在10月20日已经解除。合同解除日期确定后,黄健法官又带领双方对欠付的租金及逾期利息进行了计算,最终双方一致认可,被告当庭向原告再支付2068元,纠纷就此了结。达成调解协议后,被告员工依据协议当庭通过手机银行向原告转账2068元,案件圆满了结。

    “案结事了,是我们追求的目标,希望通过我们的努力逐渐实现这个目标。”黄健法官说。

责任编辑:杨润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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