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11年3月9日,中原区人民法院对周某某与张某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张某向周某某支付股权应得分红转让款共计250万元,并从2010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判决生效后,2011年11月11日,周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在执行期间张某仍拒不履行义务,先后将自己名下的两套房屋出售、将夫妻共有房产出售,并借用他人银行账户往来资金。据此公诉机关依法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据其犯罪情节,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
(二)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唯一机关,对各类案件制作的判决、裁定,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具体形式,判决、裁定一经生效,即具有法律强制力,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执行,如果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必将受到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