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11年3月10日,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对王某某诉赵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一案作出民事判决,判令李某某、赵某某共同偿还王某借款247万余元。判决生效后,李某某、赵某某并未按期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2011年5月15日,王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法院强制执行的过程中发现:在执行期间,李某某农业银行的个人账户中有大量资金进出,共计进账400万余元,上述款项李某某均用于经营其开办的企业,在能够控制资金、具备偿还能力的情况,拒不履行判决义务。
公诉机关认为李某某在其能够控制资金,具备偿还能力的情况下拒不履行判决,情节严重,已经构成了拒执罪的犯罪要件并依法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
(二)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一经生效,即具有法律强制力,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执行,如果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