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李某某与芦某某之间存在经济纠纷,2015年12月下旬,李某某将芦某某个人所有的豫AW**91长安牌越野车拖走隐匿,并不予归还,芦某某多次讨要无果后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判决李某某将豫AW**91长安牌越野车返还给芦某某。判决生效后,李某某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芦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向李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后,李某某仍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2017年4月19日,郑州市公安局须水分局受理了法院以李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公安机关移送的犯罪线索,并于当日立案侦查。2017年4月28日李某某将车辆交公安机关处理。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根据其犯罪情节,依法判决处李某某拘役三个月。
(二)典型意义
一方面公民的个人财产受法律保护。李某某与芦某某之间的经济纠纷,应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而不能使用非法的手段侵占芦某某的车辆。另一方面在判决生效后李某某仍拒不返还车辆,无视生效判决和法律规定,故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