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李某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后,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自诉人张某撤回对被告人李某某的控诉,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撤诉。
(一)基本案情
李某某于2012年5月26日以做生意急需资金为由向张某借款110万元,并约定月息1分5厘。张某分三次将钱款交付给李某某。借款到期后,李某某分文未还。故张某起诉至法院。诉讼中,双方达成调解,被告李某某同意向原告张某偿还借款110万元及利息21.45万元,共计131.45万元。调解生效后,因李某某未履行还款义务,张某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被告李某某仍未履行还款义务。
2016年12月12日,张某向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要求追究被告李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刑事责任。中原区人民法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李某某与自诉人张某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李某某取得了自诉人的谅解,自诉人张某向中原区人民法院申请撤回自诉。
(二)典型意义
在案件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积极收集被执行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相关证据,符合自诉条件的,可以通过自诉程序依法追究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刑事自诉将对被执行人产生一定的威慑,迫使被执行人主动协商案件执行的解决方案或主动履行。本案中被执行人李某某就是在这种情况下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求得申请执行人的谅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