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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钱不还迟延履行利息加倍,“老赖”大呼“悔不当初”

  发布时间:2018-04-25 15:04:02


    4月25日上午,在郑州市中原区法院执行局办公室内一名女子正在办理房产拍卖款领取手续,这名女子并不是申请执行人而是被执行人。“刘法官,我这是‘赔了夫人又折兵’,早知道就早点还钱了!”被执行人刘某想起当初就后悔莫及。

    事情还要从多年前说起。2014年1月,被执行人刘某向申请执行人老宋借款20万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时限7个月。可是约定日期到后,刘某和丈夫赵某却人间蒸发。无奈老宋将刘某夫妻二人起诉至中原区法院。2016年4月,法院经审理判决被执行人刘某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其丈夫赵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如期履行,将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判决生效后,老宋向中原区法院执行局申请执行。承办法官刘岩法官经多方调查发现,虽然被执行人刘某夫妻名下所有银行账户早已空空如也,但好在有两套房产足够偿还借款。刘岩法官立马着手评估拍卖程序,但是被执行人一直避而不见,无奈只能按照程序层层公告送达。刘某名下的一套房产依法进入拍卖程序拍卖。今年4月,被执行人刘某名下这套房产以118.25万元价格在淘宝网上拍卖成交,法院按照程序将房产强制过户到买受人名下,申请执行人老宋终于拿到了自己的本金及利息共计37万余元。

    几天后,一次都没来过法院的被执行人刘某夫妻突然主动找到法官刘岩,称得知自己名下房产被卖所以来法院提取剩余房款。原来,刘某夫妻虽然躲着不见,但他们却时刻关注着法院的动向。

    刘岩对两名被执行人进行了批评教育,随后按照程序将剩余款项发还给被执行人刘某。看着房产拍卖剩下的80余万元,刘某心痛不已。原来,从2014年判决生效后一直持续到结案的当天,判决所述的利息与加倍迟延履行金一直在计算。“早知如此,我们早早出来配合法院执行,这样我就能少出点钱了!”刘某懊悔地说。

    法官释法:

    迟延履行,是指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因此,为了避免承担更多债务,被执行人应尽快履行义务,勿存侥幸心理!

责任编辑:王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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