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岁的彭先生(化名)这些年很郁闷,用他的话说,要不是公司不守信用,他早就已经是有钱人了。为了讨要近60万元的业务提成和奖金,他奔波了10年。
5月28日,按照《劳动法》的规定,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判决,彭先生原所属的公司向其支付业务提成款、奖金、经济补偿费及利息共计89万余元。
销售状元被拖欠45万元提成款
彭先生之前曾是郑州一家电缆公司的销售人员。2000年3月,公司为提高市场占用率,下发了内部公文,对销售员实行大包,即按照销售回收货款的2.15%向销售人员发放业务提成,该提成包括销售人员的工资、津贴、差旅费等所有费用。
“当时市场竞争很激烈,这项措施有助于激发我们的工作热情,按照文件规定的提成比例,要是干的好,一年挣个几十万没有问题。”彭先生说道。
因为是销售能手,公司当年给彭先生下达的销售任务是1800万元。没想到,经过彭先生的辛勤努力,他竟实际完成了2100万元,超额300万元。
“那几个月,为了完成任务,我没黑没夜地在外面跑,连老婆孩子都见不到。‘功夫不负有心人’,我的销售额是公司最高的,按比例可以提成45.15万元,算是对我的回报吧。”提起当年的成绩,彭先生依然很兴奋。
2001年1月,公司召开表彰大会,因工作突出,彭先生被评为2000年度的销售状元,公司为其颁发了荣誉证书。但45万余元业务提成款,却迟迟没有发到彭先生手中。
“我不断去找公司的老总,他们以各种理由推脱,要知道,这里面还有我的工资呢,不发钱让我拿什么养家啊?”
彭先生的这笔提成款他要了两年,一直未能解决。
公司爽约,奖金又被拖欠
2003年,电缆公司与市电业局因迟延交货及产品质量问题产生纠纷,被电业局扣留货款360万元,并被要求支付罚款90万元。多次协商解决不成,公司想到了彭先生,让他前去沟通协调。
部门负责人找到彭先生,许下承诺,只要他能将此纠纷顺利化解,不仅为其补发45万元的提成款,还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彭先生受命后,花费大量精力,甚至个人支付部分业务费用,最终以公司支付20万元罚款,电业局归还全部货款的方式顺利解决。
然而,当彭先生找到公司时,得到的回答再次令他失望,集团公司领导以不知情为由,不承认部门负责人对彭先生作出的奖励承诺,提成款也是一直拖延给付。这令彭先生伤透了心。
2007年3月,公司改制,彭先生买断工龄,和公司签订了《改制职工转换协议书》。公司出具的“身份置换费用缴费凭证”显示:公司应向彭先生支付经济补偿金、拖欠工资共计47198元。欠费从2008年1月起按银行同期利率计息。然而,这笔钱公司也未曾支付。
索要无望,用法律武器维权
“之前对公司有感情,想着自己都干了十几年了,问题早晚能解决,不曾想到我离开都没有解决。现在领导也换了,再找他们,对我根本不予理睬。”公司一而再、再而三地爽约让彭先生失望透顶,他决心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010年,彭先生申请劳动仲裁,却被劳动仲裁部门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拒绝受理。
无奈,彭先生只得将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公司支付自己业务提成款共计46万余元及利息;奖金10万元及利息;经济补偿费4万7千余元及利息。
为支持自己的请求,彭先生向法院提供了2000年公司实行大包的内部文件、实施方案,自己的荣誉证书、工作记录,其为讨要业务提成款给公司领导的函和情况说明、通话录音,职工身份置换协议书、身份置换费用欠费凭证等一系列证据以及证人证言。
公司辩称,自己并未欠彭先生2000年和2004年的业务提成款,也未答应支付其10万元奖金的事情,最重要的是彭先生的主张均已超过诉讼时效。
举证得力,为自己讨回89万元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劳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彭先生和电缆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可以自主协商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故公司规定的大包制度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依法有效。
依据该规定,公司应按照彭先生2000年销售额的2.15%向其支付业务提成款。当年的销售额,彭先生主张是2100万元,有荣誉证书、工作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明。公司虽有异议,但无法提供原始会计账簿等相关证据加以证明,因此,法院支持了彭先生的主张。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公司应支付彭先生业务提成款45.15万元,利息25万4千余元。
对于彭先生的奖金和经济补偿费,因其已完成举证责任,而公司举证不力,故法院支持了彭先生的主张,认为公司应支付其奖金10万元、利息38610元,经济补偿金47198元、利息6371.73元。
对于公司主张的彭先生的各项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应依法驳回,法院认为,从彭先生提供的证据分析,其曾多次找到公司主张债权,并于2009年参加了国资委在公司召开的清欠会,因此,彭先生的诉请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最终,中原区法院依据《劳动法》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三条和民诉法的规定,判决电缆公司支付彭先生业务提成款、奖金、经济补偿费及利息共计89万余元。
“唉,要不是公司不守信用,我10年前就是有钱人了。不过我要谢谢法官,他们用法律维护了我的合法权益。”拿到判决,彭先生不停地向法官道谢。
法官析案:
主审该案的赵伟法官告诉记者,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由于双方的地位不平等,在举证方面,劳动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很难收集到有力的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尤其像本案中的彭先生,因为事情已经过去多年,收集证据存在一定难度,且存在超过诉讼时效的可能性。作为普通劳动者,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一定要敢于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平日要注意收集证据,例如工作记录、考勤记录、获奖情况等,且要注意诉讼时效,在合理期限内提出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