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志勇等各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有效建立法院与当事人互信机制”的议案已收悉,针对议案所涉及的问题,区法院认真对待,以努力化解当事人和法院间的矛盾和误解为目标,采取多种举措,真诚接受社会的监督,促进两者之间的互信。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化解案多人少的矛盾
(一)建立多元化调解纠纷工作机制。为有效缓解办案压力和矛盾,借助社会力量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有效缓解案多人少矛盾,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司法需求,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为辖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可供选择的纠纷解决渠道,区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调解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等相关文件规定,借鉴先进法院的工作经验,结合区法院工作实际,建立了多元化调解纠纷工作机制。具体做法是:
1、区法院设立了多元化调解中心,具体负责诉前调解、诉调对接、案件速裁、对辖区调解中心的调解工作进行指导、对民调员进行培训等工作。
2、搭建覆盖全区的调解工作站。以办事处为单位设立调解中心,以社区为单位设立调解工作站。办事处的调解中心和社区调解工作站的调解工作接受法院调解中心的指导(该项工作正在进行中)。
3、各办事处辖区的案件由相应的调解中心依据法院的委托,在正式立案前先行调解,期限为一个月。调解成功的案件,当事人要求出具法律文书的,转由法院正式立案,由速裁中心出具相关法律文书;当事人不要求出具法律文书的,可登记结案,结案信息同时报法院诉调中心。调解不成的,写明调解不成的原因,转交法院诉调中心办理。
4、以调解经验丰富、两次被省院张立勇院长批示学习的史红旗法官的名义设立“红旗调解室”,作为区法院常设诉前调解机构,根据案件需要聘请律师、人民调解员、特邀调解员等人员参与诉前调解。
5、建立对调解员的激励机制,提高调解员参与矛盾纠纷化解的积极性。
(二)推动司法援助制度建设。加强与司法行政部门、法律援助中心的沟通联系,在人民法院立案窗口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点,鼓励律师参与纠纷解决。同时为当事人提供诉讼指导和法律咨询服务。对文化程度和法律水平欠缺的当事人尤其是老年人、残疾人代写诉状等。推动建立律师接受委托代理时告知当事人选择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机制。目前,中原区法律援助中心已经在区法院设立“律师援助站”,工作已经有序开展。
二、关于区法院信息化建设
(一)根据最高院的统一规划,结合河南省法院系统的实际,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建立了河南法院诉讼服务网(网站地址http://ssfw.hncourt.gov.cn),依托该网站全省法院实现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庭审网络视频直播、执行信息公开,方便当事人了解案件进展情况,增进群众对司法的了解、信赖和监督。审判流程公开是通过技术操作将法院内部网络中运行的案件流程信息摆渡到互联网,当事人立案之后可以凭借立案时所留的手机号码或者身份证号按照网站上的提示,查询自己案件所处的阶段、审判庭室、案件承办人等信息。裁判文书上网公开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确立的“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将除了涉及国家秘密、未成年人犯罪、离婚诉讼或者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监护等以外的所有生效裁判文书在互联网上进行公开,方便广大群众进行查阅和监督。庭审网络视频直播是通过网络直播,实现群众足不出户即可以看到法院庭审现场,满足人民群众对审判过程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执行信息公开,目前主要是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方便群众查询,压缩恶意逃债者的生存空间。我院已入驻上述平台,并正常开展工作。
(二)关于互联网视频连接。目前,全省法院已经开通12368诉讼服务热线,当事人或者群众通过拨打热线电话即可查询案件、联系法官及举报违法违纪、进行法律咨询等。此外,根据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双方可就开庭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准许。经当事人双方同意,可以采用视听传输技术等方式开庭。”在审判实践中,对于当事人由于特殊原因无法到庭的,经过当事人双方同意,区法院多次采取QQ视频的方式进行远程开庭。但囿于技术、保密等原因,法院系统还没有统一的视频连线平台,今后在工作中区法院将继续探索搭建与当事人沟通的网络平台。
三、关于是否在裁判文书中增加告知当事人申请执行期限等内容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15日进行答复如下:“为促使民事诉讼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及时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保证人民法院及时审判和执行,从而稳定民事诉讼关系,民事诉讼法对民事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行为规定了期限,即期间制度。无论是法定期间还是指定期间,诉讼参与人均应遵守。未在期间内进行诉讼行为,均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为了更好地实现当事人的民事权利,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将申请执行的期间由六个月改为二年。现行诉讼样式要求一审判决书或者裁定书写明当事人上诉期限,是因为上诉期限过短(对一审判决的上诉期限为十五天,对一审裁定的上诉期限为十天)。法院认为,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申请执行期限制度应当足以保证当事人行使申请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利。另外,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当然,法院将进一步研究在判决书或者裁定书是否写明申请执行期限的问题。”
根据上述答复意见,区法院认为,关于是否在判决书或者裁定书写明申请执行期限的问题,已引起最高法院关注并正在研究,在最高院尚无明确规定前,做为基层法院,区法院目前尚不宜对原有裁判文书格式进行修改,增加强制执行期限的内容,待有明确规定后,区法院将及时根据相关规定做出调整。
在此,区法院全体干警感谢各位代表对法院工作的大力支持!区法院将开拓进取,勇于创新,为中原区建设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2017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