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9年3月份,老田的朋友老岳因生意周转不开,再四找到老田要求向其借款37万元用以资金周转,并表示等生意周转开后立即归还,同时表示可以向老田支付高息。老田怕老岳到期还不了,但碍于朋友情面,又不好拒绝。在老岳多次恳求下,于是答应高息借钱给老岳,并由老岳于2009年7月23日向老田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老田现金37万元整,月息为3分,2010年7月30日前归还。”
2010年7月30日,老岳并未按期向老田还钱,老田多次向老岳催要欠款,其均表示马上归还,但一直未向老田还钱。2010年9月份,老岳忽然电话停机,不知去向。无奈老田将老岳及老岳之妻王女士告上法庭,要求其夫妻二人归还借款。
法院在向王女士送达后,王女士表示因双方感情不和,其已与老岳分居数年。多年来二人虽未离婚,但因经常吵架,王女士早已对老岳的事情不管不问,对本案中老岳向老田借款的事情更是不知情,不应由王女士承担责任。
问题:
1.什么是夫妻共同财产
答:我国《婚姻法》第17条对夫妻共同财产做了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这里的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包括什么
答:婚姻法解释二第11条做了规定:(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3.什么是夫妻个人财产
答:我国《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如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4.夫妻个人财产在结婚后能否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答: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九条做了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还有一点,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这里的孳息也是一个专业法律术语,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是天然形成的,如老牛生的小牛,羊身上长的羊毛等,法定孳息如利息等。
5.夫妻之间应该怎么处理对外事务?
答: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七条给我们做了规定,分为两块:
(一)夫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但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6.本案中老岳欠的债是夫妻共同债务吗
答:是的。我们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本案中,虽然王女士辩称,老岳所借的钱并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但同时,法律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也规定了,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债权人明知夫妻双方属于分别财产制的除外。本案中,老田并不知道老岳和王女士的婚姻状况,所以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7.本案的处理结果?
答:庭审中穷尽所有方式无法联系到老岳,不能运用调解方式,公告送达后判决结案。
8.从法律的角度我们应该提倡什么样的家庭关系?
答:在一个成熟和理性的社会里,道德和法律对人们的要求应该是尽量保持一致的,我们国家也是一样,其实,在我国所发布的《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中对家庭美德提出了二十字方针: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团结。那么我们婚姻法也正是按照这二十个字对我们的婚姻家庭进行要求的。
启示:我们的经济发展丰富了我们的物质生活,但良性社会的发展是协调的发展。我们今天出现的诸多社会现象一再提醒我们,重视物质发展的同时也要重视我们家庭美德、伦理道德等精神文明方面的内容。夫妻之间相互不管不问的家庭模式在逐渐增多,提醒我们这样的朋友,不要觉得夫妻只是一种称号、只是一个红本本、只是一种形式,法律既然赋予你们夫妻的名分,那么你们之间就有相互扶持、相互关心、相互体贴的责任,夫妇和睦、举案齐眉式的传统家庭美德还是要提倡的。夫妻之间要少一份责难、多一份责任。你管好你的老伴儿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