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名刑事法官,最终的目标都是依法办案、惩恶扬善、伸张正义。
在众人心目中,刑事法官似乎应该是“黑脸包公”,面对铁证如山、证据确凿时,铁面无私、刚正不阿,心思缜密、细致入微,不枉杀无辜、不助纣为虐。笔者作为一名普通的刑事法官,在办案过程中也在思考,如何才能做到更好?笔者将个人体会概括为“手握戒律为正义,心存玫瑰得理解”这十四个字。
“手握戒律为正义”简单说来就是运用法律武器,在查清犯罪事实、把握犯罪性质、充分考虑犯罪情节及危害程度的情况下,对照刑事法律条文结合自身掌握的法律知识,做到定罪准确、量刑充分。为实现定罪准确应做到“两个基本”,即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不可过分纠缠于案件事实的细枝末节,卡住基本事实以及基本证据是要务;去粗取精,找对足以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去伪存真,锁定对案件基本事实起决定性作用的证据。
为实现量刑充分应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根据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并结合决定判处刑罚的基础上,充分考虑被告人的罪行轻重以及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达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同时,应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心存玫瑰得理解”简而言之就是怎么让“冰冷的刑事裁判”,交到原告人、公诉机关、被告人手中时可以暖心理解与接受,其中获得被告人的理解与接受似乎又更难能可贵。究其原因,在被告人看来其在公权力面前是渺小的,是毫无招架之功的,正是这一先入为主思想的作祟,在其眼中似乎一切公正裁判都是对其犯罪行为的报复,极易让其产生逆反心理以及抵触情绪。如何尽可能地缓解该情绪带来的副作用,对待被告人的态度的转变以及方式方法的细致似乎是一剂良方。对待被告人的态度要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是刑事审判的客体,是要坚决打击的对象的错误观点中抽身出来,要充分认识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审判中处于相对“弱势地位”。
对待被告人的方法要细致,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是在办案过程中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法提高取保候审使用率,改变偏重羁押措施,取保候审制度适用少、适用难的情况。
二是在办案过程中确保法律援助制度实施,确保因贫穷等原因陷入不利处境的被告人和其他被告人一样能够获得法律的同等保护。
三是在办案过程中落实无罪推定原则,从观念上真正确立无罪推定原则,摆脱有罪推定心理的束缚。
四是在办案过程中运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充分发挥庭前会议的初步审查功能,对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申请,并提交相关线索或材料的,应启动庭前会议程序,经听取意见和了解情况,再决定是否启动调查程序。
来源: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