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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单独序列 不能丢了“传帮带”

  发布时间:2017-10-09 15:11:36


        强化法官“书审一体”的意识,用言传身教发挥传帮带的作用,去关注、影响、培养书记员的成长。

        当前,随着司法责任制、法官员额制的深入推进,与之配套的、单独序列的聘任制书记员队伍也随之涌现,数量与在编干警相当,甚至要多于法官。这一支队伍的日常管理特别是业务学习、职业道德教育便迫在眉睫。

        相比传统行政编制书记员,聘任制书记员(以下简称书记员)来源广泛、思维活跃,业务技能也更为精深,这都是可喜的一面。但是,书记员们大多比较年轻,接受的教育现代前卫,其独立化、个性化的特点非常突出。再加上他们大多没有经过严格的组织纪律性锤炼,缺少长期司法工作的历练,因此也存在一定的“先天不足”。个别聘任制书记员对于司法工作的严肃性、重要性认识不够,存在作风涣散、司法不规范的现象,有的甚至违规操作,留下事故隐患。

        造成以上情况的原因有很多,一方面书记员单独序列改革还在摸索中,目前架构已经搭建,但与之配套的培训、考核、奖惩等规范性措施还没有跟上,缺乏机制上的约束;另一方面,人员分类化管理也造成了“各自为政”、“各管一摊”的弊端,法官注重审理、研究案件,对书记员的业务活动监督管理不足,而书记员管理机构往往远离审判一线,对书记员的工作实际情况无法即时、全面掌握,常常是出了问题才发现、处置,难以做到防范于未然。

        要解决这个问题,需要机制上的完善,但更重要的是要强化法官“书审一体”的意识,继承人民法院“师承式”书记员培养模式的优良传统,用言传身教发挥传帮带的作用,以强烈的责任心去关注、影响、培养书记员的成长。

        一方面,“看客”心理不可取。人员分类化管理后,法官和书记员的工作都更为专业,双方在各司其责的前提下,更需要密切配合。书记员的职责和作用贯穿于每个案件的始终,体现整个诉讼活动的全过程,是制作司法文书的基础和依据。高素质的书记员甚至能够弥补法官的不足和失误,如灵活、应变能力强的书记员在送达、调解、取证等工作更具备优势,能够完成许多法官未必能顺利完成的工作事项。因此法官必须树立与书记员唇齿相依的“一体感”,“一荣俱荣一损俱损”,这才是正确的书审关系。

        另一方面,法官要在工作中以身作则、率先垂范,给书记员做出榜样。比如要求书记员加班加点,自己要做到敬业奉献;要求书记员提前到庭,自己也要遵守时间;要求书记员严格程序,自己先做到规范操作。一个随意散漫的师傅带不出严谨细致的徒弟,同样,一个作风拖拉的法官也带不出一个精明强干的书记员。

        第三,法官要真心实意帮助书记员提高。法官应该随时随地对书记员进行管理和监督,特别是对新上岗的书记员,更要多一分细心和耐心,哪怕是一个标点符号、一枚不清晰的印鉴,也要督促书记员改正。要注重培养书记员严谨、审慎的工作风格,结合自己的经历对书记员进行警示教育,事无巨细、以身作则,才能让书记员树立正确的工作态度和思想理念,做到规范司法,万无一失。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王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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