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委关于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中央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将法院执行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考核范围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央19个部门联合签发的《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精神,积极支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确保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得以执行,顺利实现在两到三年内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工作目标,维护司法权威,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深入推进“平安中原”、“法治中原”建设为目标,围绕解决执行难问题,依托基层政府网格力量,整合社会资源,多管齐下,多策并举,整体联动,协同推进,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切实维护司法权威和社会公信力。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协助法院执行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建立协助执行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成立区协助执行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 车建伟 区委常委、政法委书记
副组长: 刘花明 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王宏军 区政府党组成员
张冠军 区政协副主席
王 栋 区法院院长
陈宏钧 区检察院检察长
孙青海 区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
何汝伟 建设路公安分局局长
王明选 桐柏路公安分局局长
邱明生 须水公安分局局长
刘建强 帝湖公安分局局长
丁海燕 交巡警二大队大队长
秦根禾 中原区拘留所所长
全区各综治委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区法院,由区法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陈宏图任办公室主任。联席会议办公室在区委政法委的领导协调下,负责联席会议的召集、联席会议决定的实施并协商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三、工作职责
(一)在工作职责范围内自觉履行协助执行义务。各街道(管委会)、区直各单位及辖区各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优势,大力支持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帮助人民法院排除在执行工作中遇到的阻力和困难。主要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1.协助区法院做好房屋拆迁补偿款、征地补偿款、企业各种补偿资金等上级主管部门拨付的各类资金的扣留、提取工作;2.协助区法院做好对本单位职工工资(含工资、各类奖金和福利等)的扣留、提取工作;3.配合区法院做好辖区内被执行财产的评估、拍卖工作;4.做好区法院需要协助执行的其他工作。
各公安机关、区检察院主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1.发生暴力抗拒执行事件,公安机关接到区法院通知后应依相关规定及时出警制止,有关司法机关应及时依法追究抗法者的相关责任。2. 区法院移送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妨害公务罪,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等犯罪案件,公安、检察机关应及时依法审查处理。3.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下落不明的,公安机关接到区法院通知后应协助查找并临时控制。4.对区法院已经办理查封登记手续但未能实际扣押的被执行人的机动车辆,公安机关接到区法院通知后应协助查找并临时控制。5.区拘留所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收押被司法拘留人员。
(二)建立执行网格联络员制度。各街道(管委会)、区直各单位及辖区各单位要以现有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网格为基础,明确具体工作人员作为区法院的执行网格联络员,督促辖区或者分管业务范围内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每个行政村和社区也应至少配备一名执行网格联络员。执行网格联络员主要负责以下工作:1.协调督促辖区或者分管业务范围内的被执行人和负有法定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个人自觉履行法定义务;2.协助区法院执行人员做好法律文书的送达工作;3.见证人民法院采取的强制迁出房屋、退出土地,查封、扣押被执行财产,搜查等执行措施;4.向区法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或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5.配合做好执行中的矛盾化解工作和其他突发事件的说服、教育、劝阻、疏导、打击等工作。
(三)为执行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各街道(管委会)、区直各单位及辖区各单位要结合“六五”普法,大力加强法律知识宣传教育,积极开展正反面典型的宣传,教育引导辖区群众自觉遵守法律,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要积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富有成效的执行法律宣传活动,提高人民群众自动履行和协助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自觉性,切实维护司法权威。
(四)将协助执行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考核范围。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联合下发的《关于将法院执行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考核范围的意见》作出的规定,将各街道(管委会)和综治委成员单位协助区法院执行工作考核结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及“平安中原建设”工作的年度考核之中,明确具体涉法院执行工作部分的责任,对有关部门未履行管理职责,影响干扰区法院执行工作的,严格兑现奖惩。区法院应及时发出司法建议函,区综治办应在考核中扣除相应分值。对非法干预执行工作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及时通报给所在单位及纪检、组织部门。逃避、阻碍、干预及拒不协助法院执行的社团组织,不得评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单位,并对其在全区予以通报。上述情节严重的,对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高度重视。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诚信体系的建立和市场秩序的规范,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各街道(管委会)、区直各单位及辖区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要站在以人为本、坚持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重要意义,提高积极支持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执行权的自觉性,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为人民法院依法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提供便利和帮助,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全力支持,做好配合。负有法定协助义务的单位应当积极协助人民法院开展执行工作。协助执行义务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拖延、阻碍执行;对于拒不履行法定协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或者依法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并提出司法建议,追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人民法院执行案件需要办理房屋、土地、车辆、船舶、股权、投资权益等财产所有权、使用权的查询、查封、扣押、冻结、转移等手续、查询工商、税务、户籍档案的,应当依法向有关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协助,不得对生效法律文书和执行协助通知书进行实体审查。人民法院、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执行工作的协调配合,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协助人民法院查找被执行人并临时控制,查找被执行人车辆并临时控制,查询被执行人及其配偶、子女或者其他特定关系人的户籍、身份证号、居住地、出入境情况、电子照片等相关信息,并及时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收押被司法拘留人员;对冲击执行现场,围攻、殴打执行人员,毁坏执行装备等暴力抗拒执行,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处置,维护执行秩序。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应当及时审查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判。
(三)深化改革,务求实效。区法院要进一步坚定在两到三年内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勇气和信心,进一步深化执行改革,规范执行行为,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工作协调和执行联动机制建设,不断创新执行工作机制,切实加强执行队伍建设,以卓有成效的司法实践履行职责使命,牢固树立司法权威,为我区社会经济全面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