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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季雷霆”:一网打尽各型“老赖”

我省专项执行活动战果丰硕,省法院公布拒执警示案例

  发布时间:2017-08-15 16:30:41


    根据省法院的统一部署,今年5月10日至7月31日,全省法院开展了为期80天的“夏季雷霆”专项执行活动,各级法院雷霆出击,强力执行,以打促执,综合运用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统筹推进联合惩戒、司法网拍、失信名单发布、案款发放、执行宣传等多项工作的全面开展,取得了丰硕战果。近日,省法院从全省各法院选取了打击拒执犯罪典型案例对外公布,警示“老赖”,本报摘选部分案例予以刊登。

        1 “有前科”型

        法院公安联合强力协作

        基本案情:被告人吴某明,荥阳市刘河镇某村人。2013年6月18日曾因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处拘役5个月,缓刑6个月。2016年12月23日再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逮捕。

        汝阳县法院审理查明:王某功与吴某明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汝阳县法院作出判决,判令被告吴某明退还王某功人民币315万元。被告人吴某明在法定履行期内,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依法向吴某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法律义务。在法院判决下达后到案发前,被告人吴某明个人及其管理使用的家属张某灵的银行账户,多次发生共计351万元的现金交易,但被告人仍拒不履行法律义务。其间,吴某明被网上追逃,2016年12月22日被巩义市公安局抓获。

        汝阳县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明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依法判处吴某明有期徒刑2年。

        典型意义:汝阳县法院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的协调配合,采用网上追逃的方式,将被执行人吴某明抓获归案。本案的审理体现了人民法院与公安部门的沟通协作成果。

        2

        “拒赔”型

        法院下达限制高消费令

        基本案情:被告人王某峰,家住许昌市建安区椹涧乡某村。2012年4月28日,王某峰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同年10月23日刑满释放。2017年2月25日,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日被取保候审。

        襄城县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7月22日,王某峰无证驾驶三轮汽车将陈某撞成重伤。襄城县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王某峰有期徒刑1年2个月并赔偿原告陈某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49953.8元。判决生效后,王某峰拒绝履行赔偿义务。于是,申请人陈某向襄城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襄城县法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某峰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后王某峰既没有履行判决,也没有报告财产。另查明,王某峰在法院判决生效后,其银行账户上有4万元的资金来往。王某峰在归案后,慑于法律的威慑,全部履行了赔偿义务,取得了申请执行人的谅解,并且当庭自愿认罪。

        襄城县法院审理后,依法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被告人王某峰拘役3个月,宣告缓刑6个月。

        典型意义:警示所有的被执行人,要积极主动配合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自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否则无论逃到哪里,也难逃法律的制裁。

        3

        “工头”型

        有钱还逃避,被拘后主动执行

        基本案情:被告人牛某航,林州市人。2017年2月17日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4日被取保候审。

        林州市法院审理查明:牛某航在赵某承建的林州市某项目部,做二次结构工程。2014年5月10日,牛某航所雇用的人员常某,在该项目部的工地做工时,从二楼飘窗摔下受伤。2015年4月10日,林州市法院判令被告牛某航赔偿原告常某医疗费等损失共计181336.74元,被告赵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牛某航没有履行判决义务。

        2017年1月4日,林州市法院查询到被执行人牛某航名下的银行账户,有14万余元的交易明细记录。归案后,被告人牛某航全部履行了赔偿义务,在庭审中认罪、悔罪,并取得了对方的谅解。

        林州市法院依法审理,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被告人牛某航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4

        “富豪”型

        典型意义:有能力履行判决义务却拒不履行,被执行人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因赖账获刑,赔了名誉和信用

        基本案情:被告人刘某,住郑州市中原区。2017年5月27日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和拒不申报财产被两次司法拘留各15日,2017年6月12日被取保候审。

        鹤壁市鹤山区法院审理查明:吴某与泌阳县某矿业公司、被告人刘某民间借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2014年8月1日,经鹤山区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泌阳县某矿业公司给付吴某借款本金及利息280万元,刘某承担连带责任。民事调解书生效后,某矿业公司及刘某未按调解书约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2017年5月27日,鹤山区法院以拒不报告财产情况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为由,先后两次对刘某司法拘留各15日,被告人刘某仍未履行给付义务。另查明,泌阳县某矿业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玲与刘某系夫妻关系,二人曾将归其所属的位于郑州市某小区两套房产转其子名下,然后以其子名义转到他人名下。诉讼过程中,吴某与被告人刘某达成和解协议,刘某将位于郑州市某小区两套房产、现金35万元,赵某玲存款45218元和投资基金100091份抵给吴某,并已履行完毕。

        鹤山区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刘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典型意义:本案的审理,也向那些为富不仁、妄图逃避法律义务的“富豪老赖”敲响了警钟。因赖账而获刑,赔了名誉和诚信,最后还要还款,实在是得不偿失。

        5

        “悔罪”型

        宽严相济免予刑事处罚

        基本案情:被告人郭某,住焦作市丰收路。2017年5月26日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逮捕,2017年6月3日被取保候审。

        许昌市魏都区法院审理查明:侯某与沁阳市某实业有限公司、郭某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许昌市中级法院审理后判令被告沁阳市某实业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侯某350万元本金及利息,被告郭某等人承担连带责任。判决书生效后,郭某等人未履行判决。执行过程中,郭某在焦作购买了价值200余万元的别墅。侯某提起自诉,请求法院依法追究被告人郭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在本案审理期间,郭某与自诉人侯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了全部还款义务,自诉人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许昌市魏都区法院依法审理,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郭某免予刑事处罚。

        典型意义:一方面依法惩治了被执行人逃避执行的行为;另一方面也保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刑法宽严相济的政策,取得了较好效果。

        6

        “小聪明”型

        多次承诺还款,总是出尔反尔

        基本案情:被告人孙秋某,住开封市龙亭区。2017年2月20日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取保候审。

        开封市禹王台区法院审理查明:安某与被告人孙秋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禹王台区法院主持调解,双方于2015年4月8日达成协议,孙秋某分期偿还安某借款30万元及利息,张某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责任。逾期,孙秋某未按照调解协议履行,安某遂向禹王台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间,孙秋某收到他人支付的建房余款16万元,执行法官遂反复做工作,动员其还款;孙秋某也多次书写书面保证承诺还款,但其仅在2016年9月30日履行4800元后,拒不履行剩余债务。

        禹王台区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孙秋某犯拒不执行裁定罪,判处拘役4个月。

        7

        “抗法”型

        典型意义:耍小聪明、出尔反尔,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是典型的“老赖”行为。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对抗人民法院的执行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拒不执行,被判实刑

        基本案情:被告人梅某,住洛阳市西工区。2017年3月16日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逮捕。

        洛阳市涧西区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梅某、赵某共计向自诉人周某借款合计500万元,利息合计194.5万元。借款到期后,梅某、赵某未按期还款,周某以梅某、赵某为被告向涧西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讼过程中,2015年12月21日,自诉人周某与被告人梅某及其妻子赵某达成调解协议,并由法院制作了调解书。2016年3月29日,涧西区法院依法向梅某、赵某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并依法查封了被告人梅某名下位于涧西区联盟路的商铺。被告人梅某明知该商铺已被查封,未经法院允许,擅自将该商铺对外出租,共收取租金85万元,未用于偿还自诉人周某的债务,致使自诉人周某遭受了重大经济损失。

        涧西区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梅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

        典型意义:擅自将法院查封的商铺对外出租,并将收取的租金转移,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社会危害性大,影响很坏,应依法惩处。判决有力地震慑了犯罪,维护了法律的权威。

        8

        “白领”型

        保险公司主管多次被拘,最后被判实刑

        基本案情:被告人杨某梅,在某保险公司工作,住浚县某小区。2017年5月25日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逮捕。

        浚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7月27日,浚县法院判令被告杨某梅偿还原告王某借款46.8万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杨某梅没有履行判决所确定的法律义务,于是申请人王某向浚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期间经查证,被执行人杨某梅系浚县某保险公司的业务主管,有比较固定的收入,并且在浚县某花园小区有房产一套。其间,因拒不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今年4月25日杨某梅被拘留15日;因拒不申报财产,5月10日被拘留15日,后杨某梅仍拒不履行法律义务。

        浚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梅有期徒刑1年10个月。

        典型意义:本案被执行人有一定的财产和固定的收入来源,但其拒不履行法院的判决。本案对被告人依法判处了实刑,有力打击了“老赖”的嚣张气焰,彰显了司法的权威。

    来源:河南法制报

责任编辑:王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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