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借车借出的烦心事

  发布时间:2012-05-30 18:14:14


    好意将自己的新车借给朋友办喜事,不曾想却有借无还,市民杨女士为此伤透了脑筋,几番讨要无果,她只得将朋友告上法庭。近日,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朋友廉某三日内归还轿车,并赔偿杨女士交通费500元和近期的车辆使用费。

    好心借车,却被扣车逼债

    杨女士今年40岁,其丈夫聂某之前是一家啤酒厂的销售主管,因业务关系认识了啤酒经销商廉某。聂某与廉某年纪相仿,又经常有生意往来,一来二去成了关系要好的朋友。

    2011年5月,杨女士花10多万元买了一辆崭新的别克轿车,并登记在自己名下,从此成为有车一族。因为是新车,杨女士平日开得小心谨慎,爱护有加。

    去年7月24日,廉某以老家有亲戚结婚为由,找到聂某希望借车一用。

    “当时说好就借两天,用完就还。怕他把车弄坏,我反复叮嘱让他小心开,他满口答应。”法庭上,杨女士这样说道。

    两天过后,始终不见廉某还车,杨女士心中嘀咕起来。

    她打电话给廉某,得到的却是这么一句话:“你老公还欠我一笔货款,有个7、8万,这辆车就留下来抵债吧。”

    杨女士怀疑自己听错了,怎么能拿自己的车抵丈夫的债呢?她又多次联系廉某,希望他将车还给自己,不想对方态度十分坚决,后来索性连电话也不接了。

    “我那可是新车啊!自己都还没开几天,现在他开着,也不知道给我弄坏没有?”想起自己的车,杨女士着急不已。

    争执不下,双方对簿公堂

    讨要无望,杨女士起诉至中原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廉某归还轿车,并赔偿自己交通费、误工费、车辆使用费等共计26140元。

    法庭上,廉某并不认可杨女士的说法,他说自己和聂某是生意伙伴,之前一直合作愉快。2011年7月,聂某所在的啤酒厂改制,有一笔7万多的货款一直没有给自己结算,虽经多次讨要,却始终无果。

    “他们俩是夫妻,债务当然应该一起承担。这辆车是聂某抵押给我的,现在他还不了钱,理应拿这辆车抵债。”

    欠钱借车两码事,理清关系靠证据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廉某以亲戚结婚为由,将杨女士的轿车借走,双方系借用关系,廉某作为借用人应及时返还借用物,而廉某一直未返还,属侵权行为,应承担民事责任,返还杨女士汽车,并赔偿杨女士损失。至于廉某所称轿车为抵押物,因其未提供相关证据,法院不予认定。

    最终,法院判决:1、廉某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杨女士别克轿车一辆;2、廉某赔偿杨女士交通费500元;3、廉某赔偿杨女士车辆使用费每天20元,从2011年7月24日计算至被告廉某返还汽车之日。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