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青年坠入电梯井身亡 父母状告开发商建筑商 法院判决各承担一半责任

  发布时间:2011-12-23 10:43:22


    24岁的郑州市民小韩为寻车,和朋友走进某建筑工地,却不慎坠入深达5米的电梯井,抢救无效身亡。建筑工地无人看管,无任何照明和防护设施,悲痛欲绝的小韩父母为给儿子讨个说法,将两家开发商和施工方一并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45万余元。

    2011年12月15日,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作为开发商之一的郑州华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华亚公司)承担50%责任,赔偿小韩家人21万余元;小韩因为存在过错,自行承担剩余50%责任;驳回小韩家人其他和过高部分的诉讼请求。

    2011年2月17日(农历元宵节)下午,小韩驾车与朋友到文化宫路与市场街交叉口附近一网吧上网,将车停在马路边。四点多,小韩和朋友从网吧出来,却发现车不见了。经询问,当天因为燃放元宵节焰火,此路段为戒严区域,禁止停放车辆,小韩的车被燃放烟花组织者拖走。

    晚八时许,戒严解除,小韩和朋友开始寻找车辆。大约九时许,他们按照附近商户提供的线索,进入“盛润•美丽源”(华亚广场)小区1号楼和2号楼之间的未完工二层框架建筑物中,看到该处停放有许多汽车。

    寻车的过程中,因为现场无任何照明和防护设施,小韩不慎坠入一个面积数十平方米,深达5米的开放式电梯井中,后虽被送往医院,但终因抢救无效身亡。小韩的父母认为,小韩意外身亡,完全是因为该建筑工地无人看管,且无任何照明和防护设施造成的,作为开发商和施工方,华亚公司、盛润置业,以及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公司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他们将三家单位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318605.2元、丧葬费13678.5元、医疗费24196.3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共计456515.7元2011年10月20日,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华亚公司并未到庭,但其提交的答辩意见认为,小韩擅自进入工地寻找车辆,发生意外应由自己负责。华亚广场外围安装有大门,系在建工程,严禁外人进入,更没有对外开放为停车场,故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毫无法律依据。    

    盛润置业认为,出事建筑系华亚公司独立开发的项目,并非其与华亚合作的工程,小韩父母的起诉是主体错误。中建三局二公司则辩称,自己虽然是施工方,但由于华亚公司拖欠工程款,2004年其便已经离开该施工现场,故没有再管理现场的义务。

    三家单位均要求驳回小韩父母的起诉。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华亚广场该建筑物是华亚公司开发的在建项目,该工程尚未完工,华亚公司有义务进行安全维护和妥善管理。从小韩父母提供的现场照片来看,案发时的确有附近的私家车来此停车,华亚公司关于未完工工程外围安装有大门,不存在对不特定人群带来安全隐患的抗辩意见与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信。华亚公司对其在建工程没有进行有效的管理,没有在此安装照明灯具,没有在电梯井周边设置防护装置和警示标志,造成安全事故的发生,华亚公司应承担小韩死亡50%的赔偿责任。受害人小韩到华亚广场该建筑物寻车时,发现该处无照明灯光,其对此处的环境又不了解,应注意自身的安全,避免安全事故的放生。但小韩自身安全防范意识不强,造成安全事故的发生,其自身也应负担50%的责任。盛润置业不是该建筑物的所有人,中建三局二公司不是该建筑物的建设方,小韩父母要求他们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小韩父母主张的经济损失(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疗费),华亚公司应承担50%。而小韩父母要求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因小韩的身亡给其父母精神上造成了巨大的伤害,对于该项诉讼请求,法院酌定支持40000元,过高部分不予支持。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对于这个结果,小韩的父母表示他们将会上诉,继续为儿子讨要说法。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