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司法改革已经进入深水区,法院人员实行分类管理的改革已经逐步付诸实施,法官员额制改革基本到位,但是书记员管理体制如何改?至今还没有一个全国统一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改革方案,各地也在探索管理体制。为此,研究书记员管理体制改革的路径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历史经纬:过去书记员管理体制的发展脉络
上个世纪八十年代以来,人民法院的书记员管理体制大致经历了三个不同的发展阶段:
(一)作为法官成长必经途径阶段。在上个世纪八十、九十年代,无论是高中毕业招干进入,还是中专、大专、本科毕业分配进入,甚至硕士、博士毕业进入,初入法院的干部均从书记员做起,工作一定年限后,至少年龄上达到《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的年满23周岁以后,任命为助理审判员,进入法官行业。当时的书记员是担任法官的必经阶段,无论学历高低,均要经历一段师徒式传帮带的过程,所有人员进入法院均从书记员干起,没有任何人有异议。
(二)纳入干部单独序列管理阶段。2000年前后开始,最高人民法院推行法官职业化改革,试行书记员单独序列管理,这项改革得到了中央的大力支持,中央也为法院增加了一批聘任制书记员的专门编制,并且规定不得挤占书记员专项编制,各级法院面向社会招考了一批聘任制书记员,这些书记员有中央政法专项编制,试行聘任制管理,不得转任为法官,招录条件比较低,只要大专毕业,专业不限,电脑录入速度要求达到每分钟120个字。由于对录入的速度实行一票否决,很多专业水平高的因为打字速度不过关被淘汰,那些专业的打字员占了优势,顺势考入了法院担任书记员。
(三)推行多元并举管理体制阶段。2010年以后,各级法院不再招录占用政法专项编制的聘任制书记员,但是案件数量逐年增多,特别是实行立案登记制改革以后,案件数量增幅进一步加大,书记员的需求量加大,但是占用政法专项编制的聘任制书记员招录停止,导致书记员严重短缺。在这种情况下,部分法院招录了一些占用政法专项编制的录用制书记员;部分法院争取同级党委支持,增设了一批事业编制书记员;部分法院争取同级党委支持,政府增拨一些经费,让法院自行招聘部分书记员;部分法院自行招聘或者通过劳务派遣公司面向社会招聘一批书记员,工资由法院自行从业务经费中支出,以缓解政法专项编制不足的问题。
二、深层反思:当前书记员管理体制的可能困境
(一)法官与书记员、医生与护士管理的不可比性。自推行司法改革以来,在一些专家学者的大力鼓吹下,有一种声音就是将法官比作医生,将书记员比作护士,如果单从工作角度来看,法官与书记员的关系与医生与护士的关系具有可比性,但是从专业的角度来看,二者的可比性并不强。第一,从专业的角度来讲,医生必须读临床医学专业,护士读护理专业,二者开设的课程完全不同,没有读过临床医学的人不得从事医生工作,没有读过护理专业的人也不得从事护理工作,护士永远不可能晋升为医生;与此形成对照的是,法官一般读的是法律专业,但是没有读法律专业的人只要通过司法考试也可以当法官,甚至没有读过法律专业,也没有通过司法考试的人也可以当法官(比如调入法院当副院长、院长),而书记员没有一个专门的专业,只要具有一定的文化水平的人都可以当书记员,而且书记员看可以转任法官。第二,从人事管理角度来看,医生与护士各有各的晋升渠道,楚河汉界,泾渭分明,互不侵犯,但是我国的书记员只要通过司法考试就可以晋升为法官,甚至在上个世纪八、九十年代的法官多从书记员干起的,法官成为了书记员的发展方向。第三,从职业对社会的危险性来看,法学专家说,医生是治理人的质体疾病,法官治理社会的质体疾病,二者并无二致,初看起来很有道理,但是医生的不当行为可能立即引起人命关天,但是法官职业是一个世俗的职业,虽然法官笔下有财产万千、笔下有人命关天、笔下有是非曲直,但是法官行为对于个体生命的影响还是比较间接,特别是因无知而导致误杀的可能性非常低,从书记员转任法官的社会风险远远低于从护士转任医生。
(二)推行编制管理书记员的困境。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算起,我国法院的书记员管理体制经历了将近40年,从历史来看,书记员推行编制管理面临不少的困境:
1.法官与书记员的师徒式发展时代已经终结。在上个世纪八十年代,法官的职业化程度不高,法官与一般的公务员并无二致,法官基本上是从书记员转任而来的,实行法官与书记员的师徒式管理有其必要性;当时各地法院的案件数量不多,书记员的需求量不大,法官与书记员的师徒式管理在人员编制上也是可行的。随着法官职业化建设的持续推进,案件数量增多对书记员需求量的增加,各级人民法院对法官与书记员实行师徒式管理已经不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那个时代已经终结。
2.政法专项编制的聘任制管理在法院行不通。2000年前后,最高人民法院极力推行书记员单独序列单独序列管理曾经为法院缓解了一段时间的书记员紧张局面,但是2010年以后,各地法院的这些聘任制书记员不少通过了司法考试,但是不能转任为法官,而法院行政、后勤等其他人员通过司法考试以后均可以转任为法官,导致聘任制书记员内心的不平衡,并要求转任法官。后来,部分省份对于通过司法考试的聘任制书记员采取内部遴选的方式转任为法官,这一措施并没有彻底解决问题。没过多久,部分省份将聘任制书记员全部转任为录用制书记员,2000年前后推行的书记员聘任制改革低调地退出历史舞台。我国的改革沿袭了经济改革的路径,即“摸着石头过河”,在不断的试错中矫正改革的路径。事实上,政法专项编制的聘任制管理在我国法院试行了10年以后退出历史舞台的事实已经证明这一管理方式在我国法院目前行不通。
3.录用制书记员管理面临政法编制不足的问题。如果书记员全部实行政法专项编制管理,书记员通过司法考试以后就可以转任为法官助理或者法官,或许问题会得到解决,但是就目前而言,各级人民法院大规模招录书记员将面临政法编制不足的问题。以A县法院为例,近几年年结案数在6000-8000件,目前有政法专项编制102个,在职干警100人,其中在编书记员只有3人、员额法官40人。如果按照一个员额法官配备一名书记员的要求配备书记员,那么A县法院书记员的总需求量为40人,录用制书记员短缺37人,显然目前的政法编制无法满足书记员的需求。
4.事业编制管理书记员无法走出中国式人事困境。由于法院的公务员编制数量由中央直接控制的,各地法院难以通过扩充政法编制以满足书记员需求。为此,部分法院极力向同级党委争取,增设了部分全额拨款的事业编制,专门用于招录书记员。从短期来看,这个办法可以缓解人手不足的问题。但是,我国的全额拨款的事业编制与行政编制并没有多大的差别,但是事业编制人员在审判机关的发展空间会受到极大的限制,过几年以后,事业编制管理书记员将面临严重的人事困境,当年政法专项编制的聘任制书记员管理中面临的问题照样会重新出现在事业编制书记员管理之中。一项重大的人事制度改革不但要考虑眼前的燃眉之急,更要考虑未来发展中面临的问题与困难,唯有如此,才能促进各项工作持续、健康、科学发展。
(三)面向社会购买社会服务的难题。面向社会购买书记员服务是破解书记员人事困境的一个有效办法,但是,面向社会购买书记员服务目前面临如下的问题:由于面向社会购买书记员服务没有制度化,这笔服务费没有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目前绝大多数法院购买书记员社会服务的经费没有财政专项拨款,由各级法院自行从业务经费中解决,而法院难以支付这笔费用,只有不断降低书记员的待遇,由此导致书记员待遇明显偏低,一些社会保险没有保障到位,进而形成恶性循环,法院招不到合适的书记员,招聘的书记员流动快,书记员服务质量低,案件质量出现记录不全、文书校对不准等各种各样的瑕疵,司法公信力无形会受到影响。
三、路径设计:未来书记员管理体制的务实方案
书记员管理体制的设计,既不能“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地只顾眼前,又不能脱离我国法院具体实际规划未来,必须从中国当前语境出发,从国家司法体制改革的总体规划入手,有利于人民法院科学、可持续发展。
(一)坚持书记员管理二元化用人体制。在人民法院人员分类管理中,书记员属于一个单独的人员序列,对于目前已经通过公务员招录程序进入法院系统并且从事书记员工作的人员,严格按照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进行分类管理;在中央政法编制大规模扩充的时候,可以继续招录书记员,考虑到我国人事制度的现实情况,不容许政法编制内的书记员转任法官助理或者参加法官遴选是不现实的,与其作出一个不切合实际的限制,不如作出一个符合国情、体现公平的规划,也就是说,书记员通过司法考试以后,也可以转任法官助理或者参加法官遴选,但是为了体现社会公平、保障司法人员的整体素质,今后招录具有政法专项编制书记员不能过于降低招录条件,除不要求通过司法考试以外,其他条件应当与法官助理的招录条件同等。如果通过扩编无法满足人民法院书记员数量上的需求,那么各级法院应当严格按照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通过面向社会购买书记员服务的方式解决“案多人少”的矛盾。考虑到各级法院书记员需求数量大,在短期内大规模扩编是不现实的,目前通过扩编无法解决这个问题,因此政法编制内书记员与面向社会购买书记员服务的二元化用人体制将在一定时期内并存。
(二)建立法院书记员数量核定办法。根据当前法院书记员工作量、各级法院案件数量、员额法官数量,核定每一个法院书记员的数量。实际上,国家在核定员额法官的时候就已经考虑到各种因素,很多地方法院按照一名员额法官配备一名书记员,如果采取简便的方法确定,那么就是根据员额法官数量确定一个法院书记员数量是比较科学、合理的,然后看一个法院有多少政法编制内的书记员,将一个法院书记员核定的总数量减去政法编制内书记员的数量就可以确定这个法院需要面向社会购买服务的书记员数量。
(三)完善购买书记员服务管理机制。为克服当前部分法院面向社会购买书记员服务面临的问题,在根据前述规定核定了一个法院需要面向社会购买服务的书记员数量以后,根据各级法院财政保障体制,由负有经费保障责任的财政部门参照同级在编事业单位人员最低工资标准以及社会保险水平、根据核定的面向社会购买服务的书记员人数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拨付给各级法院,由各级法院自行面向社会购买书记员服务。完善购买书记员服务管理机制,规范了财政预算的额度,各级财政每年究竟拨付法院支付书记员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是确定,不会导致管理失控;招聘书记员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纳入财政预算,不再挤占法院业务经费,减轻了各级人民法院的经费负担;提高了法院面向社会购买服务的书记员的工资待遇和社会保障,法院招聘书记员的吸引力会增强,更有利于招聘到更优秀的书记员,更有利于稳定招聘书记员队伍;克服了政法编制书记员、事业编制书记员对个人发展空间诉求有限可能带来的各种人事困境,也可以减轻因大规模扩编所引发的各种问题。
来源:中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