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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陈碰到“寸事” 要求商家“1+1”赔偿

  发布时间:2011-12-10 14:25:16


    老陈在郑州市一家商场根据营业员的推荐,买了一台“日立”牌32寸液晶电视,回家后一量,电视是24寸。

    2011年12月7日,老陈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商家退回购物款5690元,并增加赔偿5690元。

    高兴兴买回大彩电

    老陈今年41岁,家住郑州市。

    一心想换个液晶电视的老陈,2009年2月20日,与朋友一起来到郑州市一大型商场。

    “原来家里是台老电视,这次想买一台液晶电视,我来商场里看看。”老陈说。

    “您看这台日立牌液晶电视机怎么样?”营业员推荐道。

    “这台电视多少钱?”老陈问营业员。

    “5690元,32寸液晶超薄的”营业员回答道。

    “我一听,价钱也合适,样式漂亮,商场的标价签上也标明是32寸,我就相中了。”

    当天,老陈与朋友一起高高兴兴地一人买了一台32寸日立牌液晶电视机。

    尺寸不对 老陈投诉

    老陈在家看了一年多的“大”电视。

    “一个偶然的机会,我到朋友家看到他二十多寸的电视与我的电视大小差不多,我心里就一咯噔。”

    回到家后,老陈拿尺子一量,电视机对角线尺寸只有约81厘米,“我也不懂啊,找到有学问的大学生一算,人家说合24寸,乖乖,整整差了8寸。”

    这下,老陈不愿意了“这不是坑人吗!”

    2010年3月,老陈找到商场、消协投诉,要求退回电视,并进行赔偿,但始终没有解决。

    起诉法院 要求“1+1”赔偿

    “这事不能这么拖着,我就是要弄个明白,给个说法。据我了解,‘寸’并非法定计量单位,商场是利用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在欺骗消费者。”多处协商未果,遇到“寸事”的老陈想到了法院。

    “我找了律师,一定要讨说法”

    12月7日,老陈与律师拿着整理好的材料,将商场列为被告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状。要求商场退回购物款5690元,并增加赔偿5690元。

    同日,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该案,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中。

    记者调查:

    “寸”与“吋”仅一字之差,却相差很大,对于液晶电视机尺寸,特别是型号、尺寸,消费者最好拿卷尺实际测量一下,才能确定屏幕的实际尺寸是否与型号尺寸相符。以免买回“屏幕缩水”的平板电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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