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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河南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17-04-27 15:09:38


       核心提示:

        2016年,我省法院继续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实施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精神,不断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审结了一大批具有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典型案件。在“4·26”世界知识产权日到来之际,省法院从全省法院2016年度办结的知识产权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中筛选出了“2016年河南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向社会发布。

        1

        非法制造“好想你”注册商标标识,判刑+罚金+禁止令

        基本案情:好想你枣业公司是第11573358号“好想你”商标所有人。范某曾因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被判处刑罚并宣告缓刑;在缓刑考验期内,范某假冒好想你枣业公司名义委托他人为其印刷标有“好想你”商标的包装袋。法院认定范某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撤销其前罪缓刑,与后罪进行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2万元;并发出禁止令,禁止范某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假释之日起五年内从事与印刷业及制造、销售商标标识有关的职业。

        典型意义: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刑事犯罪的处罚力度,有力遏制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行为,是全省法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举措。本案对重复进行知识产权犯罪的范某,在依法撤销缓刑、判处实体刑、并处罚金的基础上,对其职业范围进行限制,禁止其在一定时期内从事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职业,降低其侵犯知识产权的可能性,开辟了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的新途径。

        2

        网上销售盗版微软软件,侵犯了著作权

        基本案情:何某为谋取非法利益,从互联网上购进含有Windows、Office计算机软件的光盘及包装材料,未经微软公司许可,包装后通过其淘宝网网店进行销售,共计销售盗版微软软件5606套。法院认定何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78万元;对其违法所得653458.02元予以追缴后上缴国库;对扣押的侵权软件及相关包装材料予以没收并销毁。

        典型意义:本案被告人的行为侵犯了正版软件的著作权,同时严重破坏我国电子出版物市场的发展,造成软件出版、发行方面国家税收的巨额损失。本案的审理彰显了对知识产权严格保护的原则,既对被告人处以实体刑罚,又从经济上剥夺其再犯罪的能力和条件。

        3

        “金星牌”攀附“金星”被判侵权,赔偿20万元

        基本案情:金星啤酒公司的第520199号“金星”注册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省外某啤酒公司于2014年通过受让获得第381761号“金星牌”商标,并在其生产的产品及其外包装的显著位置均使用较大字号“金星啤酒”字样,金星啤酒公司提起诉讼。法院认定某啤酒公司未合法使用其注册商标,其在产品上使用“金星啤酒”字样侵害了金星啤酒公司的商标权,判令某啤酒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20万元。

        典型意义:本案中两个商标都合法有效,某啤酒公司不规范使用自己的商标,使消费者对其产品的来源容易产生混淆误认,从而达到攀附金星啤酒公司商誉、促进销售的目的。本案对规范企业的正当经营行为,制止不正当竞争和侵害商标权行为有一定的标本意义。

        4

        商户出售假冒“LV”,商贸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基本案情:路易威登马利蒂(以下简称LV公司)是法国一家知名的奢侈品公司。郑州某商贸有限公司经营郑州一家大型服饰、箱包等批发、零售商场。马某租赁该商场内一商铺经营服装。LV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从马某经营的店铺公证购买了有假冒“LV”商标的一条皮带,并以律师函告知郑州某商贸有限公司。该公司接到律师函后彻查售假行为,但4个月后,LV公司在马某经营的商铺再次购买到假冒“LV”商标的皮带,遂引发诉讼。法院判决,郑州某商贸有限公司和马某共同停止侵权行为,并连带赔偿LV公司4万元。

        典型意义:本案中商场的经营、管理者,虽然并不直接出售侵权产品,但对加强商场内众多小商户的管理、避免侵犯知名商标,仍具有高度的注意义务;法院对其科以较为严格的管理责任,责令其对小商户的商标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于规范郑州各类批发、零售市场竞争秩序具有典型借鉴意义。

        5

        电视公司盗播电视信号被判侵权,属全国首例

        基本案情:河南有线电视网络集团有限公司经中央电视台、中广影视卫星有限责任公司授权,在河南省辖区范围内对中央电视台第3、5、6、8套电视节目进行经营管理、收视费收缴、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商丘某电视公司未经授权,在商丘市转播中央电视台第3、5、6、8套电视节目。法院认为,商丘某电视公司侵犯河南有线电视网络集团有限公司的广播组织权,判决该公司赔偿经济损失40万元并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随着无线传输技术的不断革新,未经授权而通过无线模式转播电视节目成为广播组织权制度面临的新问题。本案也是全国首例电视公司侵犯中央电视台第3、5、6、8套收费电视节目广播组织权的案件,对制止盗播电视信号的侵权行为具有警示意义。

        6

        两公司未合理规避“正大”商标,构成不正当竞争

        基本案情:香港正大国际投资有限公司系泰国正大集团投资的负责大中华地区业务的公司,在国内仅饲料企业就有70多家,并于1986年注册了“正大”商标。郑州某公司和商丘某公司系生产饲料的企业,该两公司在名称中使用“正大”字号,且在其产品包装袋、产品名称及公司网站上突出“正大”字样。法院认为,该两公司没有尽到合理规避正大国际公司在先商标权利的义务,构成不正当竞争同时构成商标侵权,判决该两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40万元。

        典型意义:一些企业和个人出于攀附商誉的目的,在为企业取名时,往往将他人较为知名的字号或商标嵌入自己企业名称中,并在商品或服务上突出使用,对社会公众选择商品或服务造成混淆误导。人民法院对这种攀附、混淆行为一直采取严格禁止的态度,维护市场的正常竞争秩序。

        7

        抄袭梦祥首饰包装盒设计,侵犯了外观设计专利权

        基本案情:河南梦祥纯银制品有限公司是我省一家生产、销售银饰的知名企业,拥有一百多项首饰及首饰包装盒的外观设计专利。郑州某首饰公司系批发零售珠宝的企业,其出售银饰使用的包装盒,与河南梦祥纯银制品有限公司拥有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包装盒相似。河南梦祥纯银制品有限公司以该公司侵犯其外观设计专利权提起诉讼。法院认定郑州某首饰公司侵权成立,判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河南梦祥纯银制品有限公司具有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包装盒,并赔偿损失3万元。

        典型意义:本案中的包装盒,能够提升产品形象、促进产品销售,具有一定的市场价值,所以,被控侵权人的模仿抄袭行为同样具有不劳而获的性质。法院对创新的市场价值给予充分尊重,因而对该侵权行为予以严厉打击。

        8

        协议解除继续卖奶粉,违反竞业禁止规定

        基本案情:2014年9月,张书奶粉公司与张某签订协议,约定张书奶粉公司授权张某经营的4家门店以“张书奶粉专卖”为商号,在张书奶粉公司的指导下从事奶制品及孕、婴、幼相关产品的经营活动;同时约定,张某在协议履行期间及终止后3年内,承担保密及竞业禁止义务。2015年1月3日,该协议解除。张某虽不再使用“张书奶粉专卖”的品牌形象,但仍在进行奶粉经营行为,引发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从事“张书奶粉”特许经营业务,实际掌握了“张书奶粉”的商业秘密,即使特许经营合同解除,被特许人也无法将其掌握的商业秘密去除。因此,法院判决张某承担竞业禁止义务,赔偿张书奶粉公司25万元,并在3年内不得从事奶粉经营。

        典型意义:本案在双方未约定违约金,亦无证据证明特许人经济损失的情况下,参照被特许人经营获利情况酌定赔偿数额,体现了“严格保护”的司法精神,在维护守法企业经营利益的同时,也维护了规范有序、诚实守信的市场经营秩序。

        9

        村里建起“尧山漂流”,混淆视听要改名

        基本案情:2014年9月21日,鲁山县尧山大峡谷漂流有限公司取得“尧山大峡谷漂流”文字组合注册商标专用权。2015年9月24日,鲁山县尧山大峡谷漂流景区被评定为国家“AAAA”级景区。平顶山某公司在鲁山县尧山镇某村庄新建一个漂流项目,使用“尧山漂流”名号进行宣传,引发双方诉讼。后经法院调解,平顶山某公司同意变更公司名称,并保证不再单独使用“尧山漂流”

        进行市场推广和宣传。

        典型意义:本案涉及旅游服务项目的商标侵权之诉。鲁山县尧山景区有多家经营者从事水上漂流旅游项目,平顶山某公司的行为使相关公众或消费者对尧山景区从事水上漂流旅游项目的经营者产生混淆或误认,不利于各经营者公平竞争。本案的处理对于规范公平有序的旅游市场竞争秩序有重要借鉴意义。

        10

        作为畜牧行业通用名称,“舔砖”可以共用

        基本案情:河北沧州某公司于2015年7月核准注册“舔砖”文字加图形商标,核定使用在饲料、牲畜饲料等商品上。新乡市华畜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畜公司)成立于2014年8月,在天猫上开设三家店铺,经营兽用“舔砖”产品。沧州某公司两次对华畜公司进行商标侵权投诉,导致华畜公司的相关产品被下架。华畜公司一方面向国家商标局提出“舔砖”商标无效申请,一方面向法院提起确认不侵害商标权纠纷之诉。法院经审理认为,“舔砖”在上世纪90年代已被畜牧行业作为给家畜补充矿物质饲料的通用名称使用,沧州某公司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华畜公司的行为,未侵犯沧州某公司的商标专用权。

        典型意义:在知识产权的保护过程中,发挥司法保护的主导作用,是知识产权法治进程的必然选择。法院依法厘清了商标权人与其他民事权利主体的法律边界,既保护权利人的正当权益,又避免权利人不适当地扩张权利,影响其他相关主体的合法利益,实现了权利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

    来源:河南法制报

责任编辑:王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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