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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房合同一方死亡,法院调解案结事了

  发布时间:2011-11-03 16:09:52


    黄某与赵某约定换房并签订换房协议,双方及家人按约定搬移至对方家中,但双方尚未履行房屋变更登记时黄某死亡,黄某女儿黄某某和妻子孟某拒绝履行过户手续,赵某将其告上法庭。

    该案所涉合同属于互易合同,即当事人双方约定互相移转金钱以外的财产权的合同,双方按照约定履行相应义务,享有相应权利。但本案中,签订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履约完毕之前死亡,导致合同的履行遇到阻碍,我国民法规定,当合同当事人死亡,继承人可以继受合同的权利义务,除非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否则就取得被继承人的权利,但在取得权利的同时也要履行义务(而专属于人身的合同除外)。本案的被告作为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所签合同表示否定,致使合同过户义务的履行发生困难,再加上双方已经相互入住对方的房屋,不过户意味着双方对其所占有的房屋不享有所有权,该案在审理时陷入了僵局,主审法官为了解决运用正常诉讼程序难以化解的纠纷,主动运用调解手段,多方劝说,终于使原、被告双方握手言和,签下调解协议:被告黄某某、被告孟某与原告赵某在2009年10月15日前双方互相协助对方将2004年4月2日《换房协议书》约定项下的房屋分别过户到对方的名下;原告赵某自愿负担上述两幢房屋过户产生的一切费用。

    房屋买卖是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常见形式,而互易合同也可以取得相应的所有权,但是房屋属于标的额较大的财产,在互易后可以向对方补交差价。本案的争议不仅在互易上,还在签约一方违约后死亡时履约的问题,中原区法院为了补救权利,化解纠纷,多方调解,终于做到了案结事了,诉讼双方都十分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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