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 执行动态

集中执行显成效,打击“老赖”我们一直在路上

  发布时间:2017-03-27 11:23:20



图1:法官找到被执行人并其戴上手铐


图2:法官将被执行人任桦带回执行局


图3:申请人向法官表达感谢


图4:法官执结了案件也解开了当事人之间的心结


图5:又成功找到一名“老赖”

    3月25日,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百日攻坚战”集中执行活动再掀高潮——周六全天候执行,不让“老赖”有喘息之机!

    7小时心理战,凑钱履行现场执结

    上午10点,执行员王晓东一路追踪,终于在大学路市场街附近商店内将被执行人任桦带回执行局。

    “你为啥不把钱给人家,孤儿寡母的带孩子容易么!”在法院办公室,王晓东质问被执行人。在与申请人张霞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法院判决任桦将房屋拆迁补偿款的一半交付给张霞,可任桦却迟迟没有履行。“法院执行依据的是法院生效判决,依法办事不是你说不给就不给的。”

    “婚都离了她凭啥要拆迁款?什么法院执行,我就不给!”被执行人非常不配合。执行员王晓东决定对其采取“冷处理”,不马上拘留也不采取其他措施。

    时间一分一秒的过去了,下午5点多,被执行人终于坐不住了,知道自己不拿钱不行,“法官,我找朋友借钱给她,你让我回家吧”。随后,任烨让朋友通过支付宝转账22000元,支付现金4602元,案件顺利执结。

    听说要拘留,急忙找来担保人要和解

    “喂,我现在在法院,你快过来帮我担保一下。”这个认怂的被执行人名叫宋博。

    2013年5月,宋博将一处厂院租赁给申请人耿某,租金每年140000元按年支付。2013年12月,因租赁场地拆迁,耿某将所有设备搬出厂院。按合同约定“如遇政府拆迁,合同自行终止,多收租金应如数退还”,为了要回租金,耿某诉至法院。2015年法院判决,宋博退还租金及企业搬迁费用共计41342.47元。随后,耿某向中原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员李飞多次找到被执行人宋博,要求其履行法院判决,可他不是喊冤装可怜,就是一副“我没钱,爱咋咋地”的姿态。今天,经过3个小时的调解工作,宋博仍是不愿还钱,李飞决定不再手软,对其采取拘留措施。

    一带上手铐,被执行人急出了一身汗,赶忙找来朋友为自己担保,承诺在3月底之前支付全部欠款。

    公司换了新“东家” 法院释法积极履行

    “老爷子,今天高兴吧?”“高兴!感谢赵法官,感谢法院!”上午10点半,申请人杨老先生不停地向赵学福法官表达感谢。

    2006年,杨老先生与河南省龙电装饰有限公司(简称龙电装饰公司)劳务报酬纠纷一案,法院一审判决龙电装饰公司依法支付工程款共计42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公司仍未支付,杨老先生向中原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局经多方查询,该公司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6年5月,在申请人杨老先生同意下,法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16年年底,案件迎来了曙光。杨老先生了解到龙电装饰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王某将公司转让,公司在新的法定代表人管理下运营正常。为此,他向法院申请依法恢复执行。

    赵学福经过调查发现,龙电装饰公司目前有能力履行义务,他找到公司新法定代表人尤某,向其出示了法院的判决,并告知其应当履行的义务。经过多次沟通释法,尤某表示愿意支付工程款。

    今天,在法院执行局,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约定3月27日前一次性支付工程款及利息共计50万元。“根据约定,我公司确实有义务承担相应的债务,我们也应该配合法院工作。”公司法定代表人表示,27日一早就去银行转账,尽快让杨老先生拿到执行款。

    按约定自觉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拿来20万现金

    2016年10月,申请人宏昌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执行人郑兵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一审判决其归还钢管6969.1米、支付剩余租赁费及利息共计40余万元。由于郑兵迟迟未履行,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考虑到双方曾长期合作,执行员朱云峰多次找当事人做工作,希望能在多年合作的基础上尽早解决纠纷。经过调解,去年年底,被执行人向宏昌建筑设备租赁站支付73000元,且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约定3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剩余欠款21万元,4月30日前归还全部钢管6969.1米。今天,郑兵主动来法院履行剩余的欠款义务。

    拿到钱,租赁站的经营者赵大姐笑的乐呵呵,“感谢法院,解决了案件也解开了我们的心结,以后我们还会继续和老郑合作!”

    据了解,中原区法院此次活动共出动干警52人,拘留被执行人6人,当场履行款项84万余元,执结案件10起,达成和解协议7起。

责任编辑:王莹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