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发现,部分当事人为谋求拆迁利益进行虚假诉讼,尤其在某城中村列入拆迁计划时,该村内离婚案件、分家析产案件数量呈明显上升趋势。据统计,仅中原区法院在2011年1—4月份,就在立案阶段识别此类虚假诉讼案件8起,当事人主要采取虚假“离婚”、“赠与他人房屋”等方式,恶意串通、伪造证据进行虚假诉讼,试图获取原拆迁补偿外更多的经济利益,不但给国家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而且给辖区社会稳定带来潜在威胁。
出现此类虚假诉讼案件的原因主要有:一是拆迁补偿规定不完善。按现行拆迁补偿规定,补偿数额主要取决于房屋面积、户数及人口数等方面,且部分城中村有自行制定补偿安置村民的权力,譬如一些村规定单身户可以单独分一套房,住房面积不足50平米的住户可以补足至50平米等。此类规定致使一些当事人敢于通过虚假离婚、赠与他人房屋等方式,达到更多补偿目的。二是受巨额经济利益的驱使。拆迁补偿数额较大,有时甚至是原房屋面积数倍的补偿,出于经济利益考虑,部分当事人采取虚假“离婚”、“赠与”等方式,恶意串通、伪造证据欺骗法院,试图利用法院出具的裁判文书获取拆迁补偿外更多的利益。三是立法对虚假诉讼定性不明确。实践中对虚假诉讼定性存在较大争议,有的不以犯罪论、有的以诈骗罪论、有的以敲诈勒索罪论,定性不明确导致法律适用混乱,以致当事人敢于冒险采取虚假诉讼行为。四是虚假诉讼难以被发现。在诉讼中,如果双方当事人互相串通,虚构事实和证据,表面上达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诉辩双方对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法院就难以审查法律关系的真实性,从而极易使虚假诉讼达到目的。
对此,笔者建议:一是完善现行拆迁补偿规定,统一补偿标准,对恶意套取补偿款的,要加大处罚力度。二是与相关政府机关、辖区街道办事处、村委会等部门通力合作,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实现信息互通,共同采取有效措施预防虚假诉讼行为出现。三是建立第三人询问制度。在审理涉及案外第三人案件时,应当及时告知案外第三人,尽量安排参与案件旁听,以最大程度识别虚假诉讼行为。同时,建议对虚假诉讼行为及早定性,并加大惩治力度,形成民事制裁、行政处罚、追究刑事责任等多种责任追究制度。四是提高法官识别虚假诉讼的意识。通过加强专项业务培训、经验交流会、典型案例研讨会等多种形式,教育法官在立案、审理案件时认真审查、核实相关证据,切实增强分辨虚假诉讼的能力,提高审理此类案件的经验和技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