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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就是支持”

——中原区法院加强与人大代表联络,主动接受监督

  发布时间:2011-10-08 09:17:22


    加强与人大代表的联络、接受人大代表的监督是法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该院通过加强组织领导、丰富联络内容、加大对人大代表关注案件和督办案件的办结力度等多种途径,进一步增进人大代表对法院工作的理解和支持,为改善司法环境,推动法院各项工作的全面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一、开展人大代表联络监督工作的基本情况

    该院党组始终高度重视人大代表联络工作,把加强与人大代表的联系和沟通作为改进工作思路,促进审判及其他各项工作全面发展的重要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完善联络工作机制

    为了保持与人大代表日常的、多渠道、多层次的沟通和联系,建立人大代表联络长效工作机制,该院坚持并逐步完善联络工作机制,不断增强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

    该院固定一名党组成员、副院长分管与区人大的联络工作,及时汇报审判工作及队伍建设情况,介绍讲解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与人大代表交流,回答代表询问。由办公室负责人大代表联络具体工作,设立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之家”,建立以办公室为联络督办机构、各业务部门配备兼职联络员的联络网络,明确各自具体分工,经常性接受或主动征求人大代表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定期通报该院工作情况,努力确保与代表联络的日常化、常态化。

    (二)丰富联络工作内容,形成人大代表与法院工作的良性互动局面

    一是坚持并完善专项工作汇报制度。该院除每年向人代会报告工作、接受审议外,凡审判工作、法院改革、队伍建设等重要工作和部署,及时向区人大进行专项工作汇报, 8月份就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向人大常委会做了专题汇报。该院把述职和工作报告作为接受人大监督、改进工作的重要方式,促进了法院工作的科学发展。

    二是积极邀请人大代表旁听庭审。为了进一步增强司法透明度,自觉接受人大监督,该院积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庭审、随案监督执行,今年以来,共邀请代表、委员、学者、媒体记者等152人次旁听了31起案件,接受其合理化建议五十余条。

    三是建立快速反应机制,自觉、诚恳接受人大监督。院党组认识到,人民通过自己选出的人大代表反映意见,法院向人大负责,就是向人民负责,法院必须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因此,该院牢固树立“监督就是支持,监督就是帮助”的观念,每次人大会议期间,都要到各代表团认真听取人大代表们审议法院工作报告的意见、建议和批评。对人大代表意见建议的具体情况进行认真分析研究,需要作出说明的主动上门向人大代表进行说明,通过说明与沟通,使代表充分理解;需要进一步整改提高的,认真总结,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将办理情况及时向人大代表通报。对日常工作中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意见和质询及个案监督,都予以高度重视,认真研究,每一起均做到妥善处理,实事求是,及时高效,认真答复,让人大代表满意,让人民满意。

    四是定期组织人大代表召开座谈会,征求意见和建议。该院每年定期两次组织辖区部分人大代表召开座谈会,年初,对该院的工作计划进行讨论,提出合理化建议;年终,对该院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找出优点和不足,为以后更好地开展工作奠定基础。同时,该院还组织各部门不定期走访人大代表,对人大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向法院反馈,并安排有关人员给予回答。

    (三)加大对人大代表关注案件和督办案件的办结力度,带动全面工作的顺利开展。

    开设“绿色通道”,优先办理人大代表关注的案事件。加大对人大代表关注案件和督办案件的办结力度,推行办理代表意见、建议、议案和提案工作责任制,实行领导包案制度,优先审理执行此类案件,并及时将办理情况进行书面反馈,切实提高案件办理的质量和效率。

    一是确保案件质量。对人大代表关注案件和涉代表案件,要求各业务庭庭长予以重点关注,严把案件质量关,并将处理情况和处理意见及时向分管副院长汇报,重大事项向院长汇报。

    二是明确案件责任。落实合议庭、庭长、分管院长三级责任制,层层落实责任,公正、高效办好人大代表关注案件和涉案代表案件,并加强与代表的沟通,争取人大代表对法院依法审判的理解和支持。

    三是通报案件情况。在每周五上午的周例会上,通报每周新收人大代表督办案件情况以及已收案件的办理情况,督促案件涉及部门与承办人高度重视,积极与人大代表联系,做好案件的解释和沟通工作。加强人大代表联络工作,既是对法院行使审判权的有效制约,也是法院更好地开展各项工作的有力促进。通过以上工作,中原区法院自觉主动地接受代表的监督,加强与人大代表的联系,人大及人大代表也特别支持该院的各项工作,逐步形成了理解、支持与监督的良性循环。

    二、下一阶段开展人大代表联络监督工作的重点

    一是加强学习,从思想上增强加强联系和接受监督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从明确人大监督的法律地位、重要位置、现实意义等方面统一广大干警的思想认识,提高开展人大代表联络工作的积极性。

    二是逐步拓宽接受人大监督和联系人大代表的领域。不能将监督范围局限于提请审议工作报告、个案督办等,而是要在审判工作、队伍建设、法院改革的基础上进一步延伸。

    三是积极做好服务工作,为人大有效行使监督权提供力便利条件。如邀请人大代表旁听案件审理时,向人大代表讲解开庭程序、听庭要领以及相关法律规定,以最大限度地发挥人大代表的监督潜能。

    四是完善和创新现有的联络模式,形成一套接受监督联系的高效流程化体系。如邀请人大代表旁听庭审这种形式,实践中多为人大被动接受邀请,以致监督效能相对弱化。对此,该院可以定期将开庭情况事先告知区人大,由区人大自行选择旁听的案件,随时随地进行监督。旁听后,该院应随即征求意见,判决之后也应当将法律文书报送区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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