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区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发现一些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滥用管辖权异议。据统计,2011年上半年,该院经审查发现当事人滥用管辖权异议现象 起,比去年同期( 起)增加 %。管辖权异议的滥用不仅增加了对方当事人的诉累,使其合法权益无法及时得到救济,而且严重干扰法院对案件实体争议的正常审理进程,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
该院经分析,认为该现象出现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部分当事人为了恶意拖延诉讼时间。审判实践中,每一个管辖权异议周期从提出、上诉到审理结束整个过程,至少要持续三、四个月甚至半年的时间,而且提出管辖权异议可以阻断案件的实体审理。这样,一些主观动机不纯的当事人往往可以轻易的通过提出管辖权异议达到拖延诉讼的目的。二是提出异议的形式具有很强的随意性。我国法律对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形式规定过于简单,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均可,并且不需要提供相应的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具有很强的随意性,这在一定程度上也造成了管辖权异议的被滥用。三是滥用管辖权异议的违法成本过低。司法实践中,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即使不成立,也只需承担被裁定驳回的后果,缺乏相应的制裁措施。
对此,该院提出以下建议:一是做好法律释明工作,引导当事人诚信诉讼。在当事人可能恶意提出管辖权异议时,法官要及时澄清当事人滥用管辖权的错误认识,指出滥用管辖权的危害,及时引导当事人主张正确的诉讼请求,行使正当的诉讼权利。二是建议增加恶意提出管辖权异议的违法成本。建议将恶意提出管辖权异议的行为列为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由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04条对恶意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当事人处以警告或罚款,同时,承担对方因拖延而造成的利息损失、委托代理人的费用等,以进一步规范当事人行为,遏制滥用管辖权异议的现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