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 -> 时政新闻

省高院出台具体措施规范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发布时间:2016-12-08 10:01:18


     10月31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落实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通知》,要求全省法院从七个方面认真落实和规范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一是统一犯罪记录封存案件。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被告人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被判决单处罚金以及免予刑事处罚的,相关犯罪记录应当予以封存。2012年12月31日前已审结归档,但符合法定条件的犯罪记录也应当封存。并案审理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记录符合封存条件的,应当将全案卷宗一并封存。行为人在年满十八周岁前后实施数起犯罪或者数个犯罪,构成一罪或数罪,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不适用犯罪记录封存的规定。

        二是统一犯罪记录封存材料。封存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材料包括纸质卷宗和电子卷宗中的收结案信息登记表、社会调查报告、阅卷笔录、讯(询)问笔录、庭审笔录、调解笔录、案件审理报告、合议庭评议笔录、审判委员会讨论笔录、判决书、裁定书以及其他涉及未成年人犯罪的材料。

        三是统一犯罪记录封存地点。符合封存条件的犯罪记录材料应当及时装订成册,在档案室中开辟专门区域专柜保存。有条件的法院可以设立专门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库,执行严格的保管制度。

        四是统一犯罪记录封存形式,实行“保密义务告知书”制度。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宣告判决时,应当告知参加庭审的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不得传播案件信息,并请其在“保密义务告知书”上签字、捺印;人民法院在有关单位查询结束后,应当告知其对所查询的犯罪记录负有保密义务,并请其在“保密义务告知书”上签字。推行犯罪记录封存特别标识。对符合封存条件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生效刑事判决书、裁定书的首页上加注“犯罪记录封存”字样;用以封存犯罪记录的卷皮、卷盒以深蓝色为宜,并均应在右上方加注“犯罪记录封存”字样。

        五是统一犯罪记录封存管理。记录和制作与封存犯罪信息相关的各种材料,应当使用安装保密终端系统的电脑,并遵守相关保密规定。报废、更新电脑时应对电脑中的储存硬件做不可逆性销毁处理。封存犯罪记录材料应由订卷人、审核人、庭长分别审核签字,统一登记造册,集中保密管理,非经分管院长审批不得查阅。需要封存的纸质卷宗与其它纸质卷宗、电子卷宗与其它电子卷宗应当分别登记管理,采用电脑管理的应当在电子信息系统中对封存模块加密。有条件的法院可以实行专人、专机管理。

        六是统一犯罪记录封存解除。发现漏罪或重新犯罪,且与封存记录之罪数罪并罚后被决定执行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经审判监督程序改判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均应当解除犯罪记录封存。

        七是统一犯罪记录封存查询。司法机关或者有关单位需要查询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应当持单位介绍信和本人工作证,向封存犯罪记录的人民法院提交查询公函,说明查询的原因、依据和查询犯罪记录的种类等情况。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并由分管院长审批。经卷宗所在人民法院同意,司法机关可以查阅、复制、摘抄正卷有关内容,司法机关以外的单位可以查阅、摘抄生效刑事裁判文书。联系查询的函件、审批、“保密义务告知书”等材料应当装入纸质卷宗证物袋中一并封存。《通知》的执行,将有助于未成年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在我省法院得到全面落实,也将对统一我省法院涉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标准、规范司法行为,最大限度地保障失足未成年人更好地融入社会发挥积极作用。

    来源: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网 

责任编辑:王莹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