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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旦当日被树砸伤 癌症患者又成二级伤残

  发布时间:2011-08-24 15:30:53


    祸从天降,这个词用在王小丽的家庭,一点也不为过。王小丽,人到中年,失业在家,身患癌症,这样的遭遇已经让人同情了,但是没想到,就在今年元旦,不幸又发生在她身上。

    元旦当天上午10点左右,她和丈夫推着自行车沿陇海中路北边的非机动车道自东向西方向行走,走至中铁七局郑州工程有限公司大门附近3米左右(即京广路与陇海路交叉口向东300米路北处),快车道与非机动车道间的一颗法国梧桐树突然断裂,断裂的大树枝正好砸在她的后背,经医院诊断她的胸椎体骨折并截瘫,胸脊髓损伤。住院期间,郑州市绿化工程管理处作为树的管理维护单位给她支付了15000元的医疗费。15000元的医疗费对于她的伤情来说,远远不够。但对于失业多年的王小丽夫妇来说,又无力承担高额的医疗费。因此在伤情稍微稳定之后,王小丽就出院了。

    出院之后,王小丽夫妇一直希望有人为王小丽这次意外受伤承担责任,他们认为郑州市绿化工程管理处对树木承担管理和维护责任,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他们便与郑州市绿化工程管理处进行沟通,几次沟通后仍然没有结果。于是王小丽夫妇想起了诉讼。也就有了今天上午中原区法院开庭审理的这个案件。

    王小丽起诉后,经鉴定机构鉴定其伤残等级为二级,基于此,她要求郑州市绿化工程管理处赔偿医疗费5010元、误工费2100元、护理费3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90元、营养费8690元,精神抚慰金20000元,残疾赔偿金286744元,共计320444元。

    郑州市绿化工程管理处接到诉状后,认为肇事树木系由于公交车撞断为由,申请调取相关路段的监控录像,同时申请追加郑州市公交总公司为被告,因距事发时间已超出3个月,未能调取到监控录像,法院也未追加公交公司为被告。

    在追加申请公交公司为共同被告未成功后,管理处又提交事发路段附近店铺有关人员的证人证言,并申请证人出庭作证,以证实肇事树木是由于一辆绿皮车(邮政快递车)撞击后倒下,同时申请调取距事发地点200米处中国建设银行门前的监控录像。经法院调取,银行的监控录像同样由于时间太久而没有记录。

    为了慎重处理本案,法院进行了现场勘验,并询问事发路段附近店铺相关人员,其附近正对面一家不愿透露姓名的个体经营者向法院陈述事发时其亲眼所见的情况为:“我当时开着自己的车刚回来,我前面有辆厢式车,好像是搬家公司的那种,我后面是辆公交车,具体几路不很清楚,我把车刚停到门口从车里出来关上车门,听到一声响,看到我后面的公交车撞到了路边的树枝,树枝当时没掉下来,慢慢的在往下掉,公交车往前走了大概三、四米,树枝就掉下来了。当时前面刚好过去一波骑车的,只剩一男一女,男的骑车带着女的路过时就被砸到了,我帮他们把树枝抬起来后,男的自己爬了起来,女的起不来了,我看到女的脸色很难看,估计女的之前都有病,我感觉很害怕,然后就有人打了120,之后我都不清楚了。”

     由于证人证言之间存在冲突,且没有直接、充分的证据显示肇事树木系何外力作用折断,法院没有追加其他被告参加诉讼。

    法庭上,双方围绕郑州绿化工程管理处对树木是否尽到管理责任,树木断裂是由于自然原因还是外部原因,原告是否按交通规则在路上行走等展开激烈的争论。

     郑州市绿化工程管理处认为,当天树木的断裂完全是由于车辆行驶过程过挂到树枝,才会出现树枝断裂的情况。而王小丽和家人当时没有及时搜集到车辆的有效信息,无法要求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责任,这样才想到要求树木的管理单位承担责任。而作为树木的管理单位,已经尽到了管理义务,不应该对第三人造成的事故承担责任。管理处出于道义,已经向王小丽支付了15000元。所以管理处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

    王小丽一方则认为,正是由于郑州市绿化管理处没有及时对树木进行修整,才会出现树枝断裂的情况,因此管理处要承担赔偿责任。

     法庭辩论结束后,法官对双方当庭进行调解,但由于双方差异较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由于庭审过程中,双方对证据的质证意见差别较大,法院未当庭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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